一位女大学毕业生向企业老板递交应聘简历,老板初步面试后有意进一步了解,想不到这位女大学生拿出一份劳动合同书,表示接纳她的条件,才会考虑上班。合同上提出两个条件:“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
老板明确表示不可能聘用如此“自大”的女大学生。据该女生称,她在学校是学生会干部,而且学习成绩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师生认可,但前后面试过70多家单位无一家单位愿意接收,甚至有单位主管骂她是“神经病”。她的这份合同也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劳动合同”。
为什么这70多家单位都对这份劳动合同“敬谢不敏”?是不是这些单位都准备要她去“陪酒”,或者都会剥夺她的休假等权利?恐怕也未必,有人之所以觉得她“自大”,主要还是不习惯她的这种签约方式。在他们看来,签订劳动合同从来就是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文本”,劳动者只有签或不签的自由,哪有劳动者自己拟好合同条款后再与单位协商的?
所谓“史上最牛”,并非牛在“不陪酒”等具体要求,而是牛在这种“非常见”的签约方式。
但是这种签约方式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这位女大学生的行为,正是在履行她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她进行协商,但是不应对这种签约方式存有偏见。由此指责人家“自大”,实际上正暴露出自己法制观念不强,平等协商意识太弱。
当然,劳动者维权不能仅依靠个体协商。如那位女大学生提出的“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可由工会或职代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邀约,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制定相应条款。至于休息休假的问题,也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年青的求职者来说,固然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宜提出过于特殊的工作条件,而应尽快将自己融入到单位这个“团队”当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