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岗位工作,如何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找法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为您一一解答。
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在原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答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文件中,对这种情况也规定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不考虑劳动者在这个单位的工作年限)。
即使因各种原因劳动者未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已成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济补偿金.
在合同期满未发出续签或终止合同,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法规定的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况外,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要辞退该员工,应该按照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上的奖惩条例规定(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作违纪辞退。
找法小编提醒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