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是四川成都某建设银行的一名女职工,94年7月入行工作,今年7月工龄将满10年,今天单位召集我们几位同期入行的同事,要求我们在解除劳动书上签字,(PS:去年开始单位实施级别考核,我没通过,今年考核还没开始,单位是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合同。)
请问:
1、我和我的同事一定要签吗?如果签的话,我们能争取什么补偿吗?
2、如果补偿的话,应该以什么为标准?因为我们的工资非常低的,常常扣完各种费用只有100多,收入完全是靠奖金,而每月的奖金又是极不均匀。
某律师回复: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中应包含奖金、扣除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即财务入帐的应发工资。
广州杨帆律师回复:
1、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这两位律师给的答复都差不多,相信你已经知道怎么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