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求职中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3-10-31 09: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的今天,作为改革的直接承受者和参与主体,高校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很多毕业生由于劳动维权意识的薄弱,面临很多求职的问题,譬如试用期没工资、试用期不签合同、试用期被辞退、用人单位迟迟不买社保、被迫无薪加班加点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违法侵害毕业生的行为,毕业生要用于站出来,争取自己应有的合法劳动权益,别毫无怨言地成为任人宰割的小绵羊。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的今天,作为改革的直接承受者和参与主体,高校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毕业生就业求职活动中的政策法律依据

  为切实保障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毕业生就业活动的有序开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政策和法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二是各地方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三是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工作实施办法、细则。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二、毕业生就业求职中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从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程序来看,一般有以下主要环节组成:了解有关就业政策,收集处理就业信息,做好个人求职资料准备和心理准备,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离校报到等。在上述环节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见面“双选”、签订就业协议、就业报到等阶段客观上对毕业生合法权益保护来说相对比较重要。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方面和保护

  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主体之一,根据目前就业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1、接受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2、平等就业权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就业信息,就业时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参加“双选”时与招聘单位自主洽谈协商等方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并轨招生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4、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对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履行就业协议等方面更多的应当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保护。

  四、毕业生就业求职中个人权益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一般体现在以下方面: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也须认真签订好就业协议。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而在毕业生就业实践中,一些单位在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依据“就业协议书”中“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的条款,还要与毕业生再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一般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等。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要合乎程序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制定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

  (4)写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3、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洽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 "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过程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有所了解、善于进行自我保护。

  4、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在加以社会风气、人们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对毕业生就业求职正当权益予以侵害。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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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警惕社会保险的陷阱

  受聘于一家外企的林X,在该公司工作快一年了,才发现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上社会保险,询问公司相关的负责人,却得到外企公司都不给员工上社会保险的答复。林X就纳闷了,他一朋友也在外企工作,人家的公司就给上了社会保险,自己所在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更有甚者,有些用人单位采取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规避参加社会保险。刘勇月收入2000元,公司与他协商,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每月发给他200元作为社会保险费,这样做到底是有利于劳动者呢,还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主要有哪些,应该如何缴纳呢?

  专家评析:林X所在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按照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足额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协商的方式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目前北京市的社会保险有以下五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除了生育保险要求参保人员具有北京市户口或工作居住证以外,其他四险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按照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标准,为符合规定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包括,养老保险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5%,工伤保险约0.5%-2.0%,生育保险0.8%,以及住房公积金8%-10%。这些加起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40%。按照前面提到的那位劳动者,用人单位虽然给了他200元,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五险一金大约是800元。

  对劳动者而言,也有一个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权衡,参加社会保险肯定对劳动者的长远利益有好处。凡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退休后,可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个人账号上养老金的数额,按比例领取养老保证金;在失业期间,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在生病住院期间,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用等。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对其缴纳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目前一般在各区县的社会保险机构办公大厅中都有电子触摸屏,个人可随时查询。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责任编辑:珞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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