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9-03-05 13: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汕府[2008]142号,以下简称《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汕府[2008]1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街道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积极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街道各部门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强企业用工宣传引导,鼓励企业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对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参照市的做法另行制订。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大力协调区域就业发展。要根据省市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按照我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区农村劳动力1.6万人,全区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2万人,年均培训0.4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参照市方案和精神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及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具体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统计局另行制订。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失业调控机制。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落实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意见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符合《通知》规定的人员。[page]

  (八)落实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落实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本地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地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为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了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向区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有发展前景的个体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2年。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金融机构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办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通知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推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经区劳动保障局受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人员向市申请2-3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

  (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以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

  (十四)做好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优化创业环境,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全面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50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150人左右。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大力鼓励各类人员实现创业。要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的创业培训工作。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本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要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区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要鼓励青年创业,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我区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page]

  (十七)全面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在2009年前建立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并形成辐射效应。区劳动部门要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为目标,以创业孵化基地为平台,以强化综合服务为手段,协调相关部门兑现收费、场租、电价、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做实创业培训的后续服务工作,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重点扶持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八)优化创业服务。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切实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要建立创业项目库,积极开展和引进有市场前景、适合各类人员创业的项目,为创业者推介创业项目。要建立创业人才库,对成功创业的学员,跟踪了解其创业进展及运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要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总结交流创业成功经验和案例,沟通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贴身服务。要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服务、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十九)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8-2012年,力争每年组织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2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使全区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0%左右。要进一步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对本区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二十)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要积极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切实搞好各类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要鼓励支持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发挥社会培训机构在培训提高劳动力技能素质的积极作用。要大力推行“订单式”、“流动式”培训等方式,建立起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衔接机制,实行培训就业一体化。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企业用工需要,针对不同群体提供特色培训服务,结合各个街道的实际和产业特色,发挥当地龙头企业在师资、场地、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校企联合。实现培训与本地企业用工需求的紧密挂钩。要加大智力扶贫工作力度,积极争取省市的支持,每年安排50名以上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学校。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进区综合培训基地的建设,力争在2010年前建成一个符合省规定要求的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要结合我区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力争在2012年前建成一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综合基地。要充分整合优化现有职业培训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技能培训,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要依托互联网建立建设覆盖全市城乡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使培训机构能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灵活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二)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汕头市濠江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page]

  (1)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身有残疾的人员。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7)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符合条件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认定程序由区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

  (二十三)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四)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参照市的做法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二十五)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六)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

  (二十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八)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街道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二十九)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区、街道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特别是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是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就业和失业凭证,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在全区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或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要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page]

  (三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区、街道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十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区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街道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区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街道各部门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十三)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街道各部门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区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街道及区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十四)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十五)其他事项。各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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