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2-1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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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4]42号广东省劳动局:你局《关于香港注册公司与其雇用的派往我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4]42号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香港注册公司与其雇用的派往我省“三来一补”企业任职的国内公民之间
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粤劳电<199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二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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