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法发(2002)2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增长态势。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及时正确处理,关系到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加强劳动争议的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OO二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