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险[1997]039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1996]171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参加由省直接组织统筹的中央、省属在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1994年底前、199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均属这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幅度:
1994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统一按1995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额的40%进行调整,即人月平增加基本养老金21元;199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没有调整过待遇的,这次调整标准,按鄂劳社统办[1995]38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执行时间:
这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时间,按鄂政办发[1996]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开支渠道:这次退休人员调整增发的待遇,由省从统筹基金中列支。1996年底前调整增发的待遇,由省从统筹结余基金中划拨;从1997年元月起,纳入正常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基数。
五、请各企业接此通知后,迅速按要求办理申报、审核手续,并于3月25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报省劳动厅审批。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