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凭证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9-01-25 00: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劳动者在工作当中留下的工作记录、工装、工作证以及社保证明等,都可以作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劳动仲裁和法院提供。

  “我有两张银行卡,可以证明某服装公司曾向我支付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三年的吴先生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在仲裁、法院一审和终审开庭时该服装公司都没人参加庭审,因为证据不足,证明力不够,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打入到银行账户的收入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带着吴先生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律师。

  仲裁

  工作三年没签合同 申请赔偿未获支持

  吴先生介绍,他从某工厂买断工龄后就一直失业。2006年9月,经朋友介绍他到某服装公司当上司机,口头约定月薪1500元。该服装公司未与吴先生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过社会保险

  2009年10月,公司领导找到吴先生,说公司现在生意不好做,暂时停产,过几个月恢复生产时再通知他来上班。吴先生回家后一直等不到上班的通知,第二年春节过后,吴先生就到公司去找领导,却发现公司早就搬走了。

  2010年3月,吴先生向所在区的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该服装公司支付2006年9月至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2009年10月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各种费用3万元。但仲裁委没有支持他的请求,吴先生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

  对账单不是证据链 证据不足诉求被驳

  被告某服装公司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吴先生为了证明自己与某服装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向法庭提交了他名下银行账号的对账单,称其中含有公司向自己支付的2007年11月—2008年2月、2009年2月—4月的工资。

  法院查明,某服装公司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每月以工资形式打入吴先生的账户1600元,2009年3月至2009年5月每月以工资形式分别打入吴先生另一银行账户内1006元、1790元、1585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吴先生主张自己从2006年9月起至2009年10月期间与某服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吴先生仅提供了某服装公司曾在2007年 12月至2008年3月、2009年3月至5月打入自己账户内累计7个月的劳动报酬,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

  因此,吴先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与某服装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最后,法院判决吴先生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后,吴先生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终审

  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吴先生上诉称,因某服装公司管理混乱,用工不规范,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现在只能通过工资支付的记录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吴先生要求法院调查自己两个银行账户里的所有工资支付情况,而不仅仅是自己提供的7笔工资记录,但原审法院对此却未予查明,所以要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中级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仅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劳动报酬,还要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身份隶属关系。

  吴先生为了证明自己与某服装公司在2006年9月至2009年10月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提供了该服装公司通过银行支付报酬的明细单,但经过查询却只有7个月的劳动报酬,而且不是连续性的,这就不能证明吴先生所要证明的事实。

  鉴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在吴先生无其他证据,诸如工作证、考勤卡或者出车单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上述期间未形成全日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最后,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page]

  律师点评

  支付单证明力不够

  职工维权要留证据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律师、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严严。

  徐严严律师介绍,在法律上讲,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在用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此,《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最高达该劳动者11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确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劳动者在工作当中留下的工作记录、工装、工作证以及社保证明等,都可以作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劳动仲裁和法院提供。

  本案中,吴先生出示了间断的用人单位支付其报酬的证据,这只是一个单薄的证据,不能证明并排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其他的合作关系,如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甚至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这些合作关系,用工单位都是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因此,吴先生输了官司,主要是输在证据的提交和证明力上。

  徐严严律师提醒,在遇到用工单位违法用工等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细心保留工作中留存的记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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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万一出现劳动纠纷,支付工资的凭证能够成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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