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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违法单方面解除合同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 日期:2012-02-03 我来说两句(0条)

  郑州李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某企业工作已经9年多了,去年11月,该企业要求我提前解除合同,并说不是不用我了,只是变换一下形式,改为我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派遣到原企业工作,并由该公司为我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待遇也不会发生变化。请问,企业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同意变换用工形式,因此受损原企业应承担责任吗?

  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董滨解答:该企业不能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及变更用工形式,除非你们双方协商一致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应该指出的是,该企业的做法主要是为了规避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为了规避与你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将原劳动关系改为劳务派遣关系,虽然原企业与职工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使原企业减轻应承担的义务。该法第九十二条就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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