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更新时间:2019-03-10 03: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1、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8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从1996年1月起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此合并。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1、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8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从1996年1月起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此合并。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1、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8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从1996年1月起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此合并。

2、职工基本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包括:

(1)职工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从1998年1月起,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7%记入,以后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3、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从业人员,或者其它非工薪收入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

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的3%部分。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金额。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6、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企业通知职工,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

执行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24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每年确定的“记帐利率”计算利息。年度累计储存额计算的办法为:

1、年度计算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2、月积数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角分,不计算利息)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24日

职工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

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外,对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算办法为:

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不足一年的利息=死亡时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帐利率×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12。

计算利息时,如本年记帐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帐利率计算。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24日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累计储存余额计息办法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含正常调整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办法为:

1、年度计算法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为当年个人帐户中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总额。

2、月积数法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n为本年度各记帐月份,且1≤n≤12)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24日

缓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记入个人帐户

1、企业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暂不记载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待企业补缴后再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记入个人帐户。

2、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同一比例计算计入个人帐户。其计算办法为:

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从企业缴费中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足额缴费金额。

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补缴后,即在个人帐户中予以补记。职工个人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也按上述办法计算。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24日

中断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记入个人帐户

1、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企业书面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的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2、职工被开除、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被开除、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继续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判有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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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8年3月24日

职工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按劳动部统一规定办理转移。

2、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具体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缴费额累计本息。

(2)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算。

3、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24日

职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的计算

1、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继承金额的计算办法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金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2)职工退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或其它非工薪收入者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退休后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24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 每年定期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研究确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1998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年息4.77%计算利息。

参见:《关于公布199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川劳险[1998]54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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