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提高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9-03-0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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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其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2、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厅局级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以及经省辖
1、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其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2、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厅局级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以及经省辖市及其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他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100元。
4、提高企业离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所需经费,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5、企业离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关于提高企业部分离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2]17号)
发布日期: 2002年4月8日
执行日期: 20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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