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2)职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2、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城镇补充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