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更新时间:2019-03-14 05: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长沙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一、申领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二、申领条件(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长沙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一、申领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二、申领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领程序

  (四)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登记表》,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七)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其人事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统一转交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理。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转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统一管理。

  (八)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就业前,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每月7-17日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情况,于当月27日起在指定银行所属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标准

  (十)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二)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十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其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五、医疗补助

  (十四)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按本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标准计发,每月随同失业保险金一并由银行代发。

  (十五)失业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住院通知单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指定医院就诊。未申报或未经批准住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补助。急诊在入院后3日内补办申报手续。[page]

  (十六)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应到指定医院就医。属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患病住院,定点医疗单位为:长沙市一、三、四、六医院、长沙市中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湖南航天医院。各县(市)定点医疗单位由各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指定。

  居住地未在长沙市城区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街道(乡镇)办事处证明,经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也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失业人员如病情严重,确需转院治疗,须医院出示转院证明,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治疗。

  (十七)失业人员在住院终结后的次月15日前,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治疗申报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和医疗费用清单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其中,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住院终结后,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治疗申报表》、个人自负原始收据,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失业人员探亲访友,因私外出期间因急诊抢救后住院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其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住院终结后的次月15日前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急诊抢救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原始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其中,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住院终结,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加盖医保中心章),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医疗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十八)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预支或垫付住院医疗费。

  (十九)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总和。

  (二十)家庭经济困难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危重病抢救并下达了病危通知的,在住院终结的次月1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危重病医疗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个人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据实享受危重病医疗补助。符合条件的危重病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

  危重病医疗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六、生育补助

  (二十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领取生育补助金。

  (二十二)生育补助金标准平产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贴,难产为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贴。

  (二十三)女性失业人员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准生证》、接生记录卡或出院证明和本人申请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补助手续。

  七、丧葬、抚恤金补助

  (二十四)失业人员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贴,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二十五)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分几种情况:供养1人者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者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十六)供养直第亲属指:

  1.祖父、父(包括养父、继父)、夫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包括养母、继母)、妻年满4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继子女、非婚子女)年未满18周岁的;[page]

  4.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失业人员供养的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4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

  (二十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或认可的职介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介费2次。

  (二十八)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经审核后可全免考务费、学杂费1次。

  (二十九)参加其他培训的失业人员,应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经批准后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凭有效票据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培训费用1次、报销数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2倍。

  九、其他

  (三十)农民合同制工人除领取一次性补助外,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得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三十三)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领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十四)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申领手续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由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三十五)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三十六)本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原《长沙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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