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9-03-11 11: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
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