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籍人员也可延缴延退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13-01-31 14: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假如在户籍地曾经参保的,可以把在其他地方的参保都转回户籍地,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但如果你户籍地没有参保,就看工作过程中在哪个地方参保满10年,在满10年的地方领养老金。假如...

  摘要: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假如在户籍地曾经参保的,可以把在其他地方的参保都转回户籍地,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但如果你户籍地没有参保,就看工作过程中在哪个地方参保满10年,在满10年的地方领养老金。假如在多个地方参保满10年,就以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所在地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如果在每个地方参保都不满10年,那就最后回户籍所在地兜底,把其他地方的社保都转回户籍地。”

  明年初可望出台的新《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退休前在深累计缴费满10年后

  正在修订中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即将提交市人大进行三读,明年年初有望正式出台。其中的一大亮点是突破户籍限制,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如果退休前最后参保地是在深圳,而且在深圳累计缴费满10年,不管是深圳户籍还是非深圳户籍,都可以在深圳延缴延退。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人口的流动也频繁起来。“多地参保,退休时到底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是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黄险峰回应:“根据我们新修订的条例,假如在户籍地曾经参保的,可以把在其他地方的参保都转回户籍地,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但如果你户籍地没有参保,就看工作过程中在哪个地方参保满10年,在满10年的地方领养老金。假如在多个地方参保满10年,就以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所在地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如果在每个地方参保都不满10年,那就最后回户籍所在地兜底,把其他地方的社保都转回户籍地。”

  对于6月底市人大常委会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条例》,黄险峰介绍说,失业保险条例将所有职工,包括非深户籍职工都纳入到保障的范围,也就是说,参加了失业保险的非深户职工,一旦在深圳失业同样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同时,深圳在全国首创实行浮动费率制。如果企业少裁员或者没有裁员的,不会导致员工失业,那么下年缴失业保险,保险费率就会往下调,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40%,这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此外,根据新的失业保险条例,个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失业保险费。“以前失业保险费是全部由单位来缴纳,条例修改后员工要和企业共同承担,单位缴的要多些,这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都是一致的。以本市月最低工资(目前为1500元/月)作为纳费标准,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1%,也就是说照目前的标准,员工自己要缴15元/月。”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例的,可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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