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两者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但司法实践中,竞业禁止违约行为往往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相竞合。
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通过竞业禁止使离职员工不能到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从而避免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本案中,华芦集团公司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唐虹应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一方面,将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将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竞业禁止的目的之一。但是保密义务所限制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为,而竞业禁止所限制的是从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某种产品服务的行为,因此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并不当然意味着违反保密条款,故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有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时,要区分其是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还是违反保密条款,如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两者的竞合,用人单位亦可选择提起违反竞业禁止的劳动争议之诉或者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