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退休职工医药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0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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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诉人:王某,某厂退休工人。被诉人:某厂。案情:王某系某厂退休职工,1995年5月至8月两次住院共垫付医药费2万余元,该企业由于已停产1年余,因企业困难和未向统筹交纳大病统筹费用,致使申诉人所垫付的2万元医药费无法报销,给职工生活和继续医病造成了极大困难,
申诉人:王某,某厂退休工人。
被诉人:某厂。
案情:
王某系某厂退休职工,1995年5月至8月两次住院共垫付医药费2万余元,该
企业由于已停产1年余,因企业困难和未向统筹交纳大病统筹费用,致使申诉人所垫付的2万元医药费无法报销,给职工生活和继续医病造成了极大困难,为此,职工王某投诉于
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系某厂退休职工,1995年5月至8月两次住院共垫付20638.40元。1996年1月从统筹报回14094.01元,1996年11月被诉人已付申诉人15000元。上述费用企业应负担部分5650.78元,企业未支付申诉人金额为4744.19元。申诉人1996年10月,又交给企业医药费单据17803.70元,属大病统筹报销范围,因被诉人未交纳1996年10月以后的大病统筹,因此该笔医药费一直未给申诉人报销,综上所述,被诉人共拖欠职工医药费共计22548.49元。
分析意见:
申诉人属被诉人处退休职工,按照《
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享受
医疗保险待遇。被诉人对申诉人所垫付的医药费,应及时给予报销。鉴于被诉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申诉人需钱继续医病的实际情况,被诉人分期支付申诉人所垫付的医药费。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诉人1997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诉人1995年5月至8月住院所欠医药费4744.79元;
2.被诉人1997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诉人1996年所垫付的医药费14242.96元(17803.70×80%)。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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