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文件依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按照国务院(1981)36号文件。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特殊情况要部门领导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1、婚假期限:法定婚假期限三天。
2、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按婚姻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丧假:三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假;职工在外地居住的直系亲属及公婆、岳父母死亡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规定第八条重新明确了女职工产假时间,定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有很多假期待遇的,而且不同的假期待遇也大有不同。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待遇是怎样的”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劳动纠纷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