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工资计算
1、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11天
元旦:1天
春节:3天
清明:1天
劳动节:1天
端午:1天
中秋:1天
国庆:3天
休息日:104天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3、加班时间
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
有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4平时加班工资
平时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150%×加班天数
5休息日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6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300%×加班天数
7年休假加班工资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如却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须经职工本人同意方可
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8不可以拒绝的加班情形
发生自燃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条解读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条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加班和加点。加班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进行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的时间工作。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本条中所说的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时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时。对于企业违法强迫劳动者延长工时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工会和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本条中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
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延长工作时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2)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经程序(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除外)。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条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本条中的“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周六和周日;若劳动者的休息日采取轮休制,则以其轮休之日为休息日。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时,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本条中的“法定休假日”包括新年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补休。
三、关联法条
第九十条 〔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202号)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邮电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交通部关于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1995年11月3号 交人劳发(1995)1030号)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企业不得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三、 《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本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本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