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是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了。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法[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page]一般工龄的概述[/page]
【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是对工龄的一种计算方法,亦称“总工龄”。指员工参加社会工作和劳动,并以其工资收入作为其维持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时间。它包括员工间断工作前后的工龄和连续工龄。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即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对一些从事艰苦工作的员工,计算一般工龄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如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环境中工作和华氏100度以上高温工作环境中工作的,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处理;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毒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者,计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处理。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第46条规定,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充当把头、监工、厂警等和在国民党政府及军队中担任官吏、警察,以及国民党区以上党部委员的,其任职期间一律不计入一般工龄;
《劳动保险条例》第47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一律不计入一般工龄。
以前,我国是把一般工龄作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1978年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办法”中改变了这种做法。现在一般工龄只是作为计发工龄工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