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1-31 08: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第三条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包括就业前培训考核,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第三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包括就业前培训考核,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第三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包括就业前培训考核,在职的岗位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第四条 广州市劳动局负责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广州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教育、人事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劳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和企业上等级的条件。

  第二章 办学条件与培训要求

  第七条 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二)根据部颁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岗位规范要求,有教学大纲、培训计划和教材;

  (三)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职干部和具有一定水平相应专业工种的专(兼)职教师;

  (四)有适应教学的场地(课室与实习操作场所)、教具、设备和经费;

  (五)有各项学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八条 培训课时。就业前岗位培训,一般是五十至八十课时;在职的普通工、工序工岗位培训不少于五十课时;技术工种初级工培训为一百五十至二百课时;中级工为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课时;高级工为三百五十至四百五十课时。

  第九条 就业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由办学单位根据各工种有关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要求制定,报办学审批单位备案;技术业务等级培训采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的教学大纲、计划和教材,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由发证部门按国家标准制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办法

  第十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

  第十一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和岗位考核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及《岗位规范》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或引进新技术设备而设置的新工种,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技师和高级技师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技术工人考核,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顺序逐级考核晋升。各企、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考工升级制度,在每年晋升工资时,必须对工人技术业务理论、实际操作技能、生产工作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才能升级。

  第十三条 工人的技术业务考核办法,技术理论(应知)考核,按初、中、高三个等级顺序进行,主要采取闭卷笔试;操作技能(应会)考核,按八级制(实行五级制的按五级制)逐级进行,可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也可选择典型工件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调换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其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四章 发证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初级工以下(含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由企、事业单位负责。

  (二)中、高级工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负责,报市劳动局备案。

  (三)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考核,由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大厂负责,报市劳动局审批,并由市劳动局发证。

  (四)区、县负责所属单位的中级工培训、考核和发证;其高级工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市劳动局负责。

  (五)社会办学(包括就业训练中心)的就业前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发证(包括市各行业工人技术业务考评委员会的考评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普通工、工序工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录用新工人,应优先从对口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取得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实行“双证制”,即待业人员要凭培训毕(结)业证和待业证;技工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办理应聘录用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办学审批制度。凡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须填报《广州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办学呈批(备案)表》,按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办学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 凡面向社会招生的办学单位,如需刊播招生广告的,必须持有《办学许可证》,并填写《广州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广告审批表》,按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广告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广告内容刊播,未经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予刊播。

  第十九条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由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

  《技师聘书》、《饮食服务技术师级证书》、《家用电器维修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技工学校毕业证》、《办学许可证》等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就业前培训的《培训结业证书》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印制;

  《岗位合格证书》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印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宣布所发证书无效责令停止办学外,并没收非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或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page]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审批的劳动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擅自制发证书者,除宣布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单位的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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