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2、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工作少于8小时,主要适用于:
(1)从事夜班劳动的工作者;
(2)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从事井下作业、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过度紧张的作业的劳动者。
3、延长工作时间:
(1)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包括加班和加点两种情况;
(2)加班加点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之后,可以适当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而且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3)加班加点不受限制的情形: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与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在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④必须利用法定假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测、保养的;
⑤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的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4)加班加点的工资计算: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