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成都人周强经朋友介绍到集晶公司做临时工。当时,由于公司不能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双方商定由公司直接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周强养老金和医疗费,社保金由周强自行缴纳。2010年7月,周强以集晶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金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定解除其与集晶公司的劳动关系;集晶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3859元,支付2008年1月至今的双倍工资72555元。两项共计10.6万余元。2010年11月,仲裁委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集晶公司支付周强补偿金7255.44元和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15806.15元,共计23061.59元。
2010年12月,集晶公司因不服仲裁委的裁决,以原告身份向成铁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周强支付补偿金。
鉴于原、被告双方的特殊关系,并且基于当前铁路企业类似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断上升的情况,立案庭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促使案结、事了、人和。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了解和接触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于今年4月7日首次对该案进行调解。并于10日进行了再次调解。4月14日上午9时,对该案的第三次调解照常在法院立案庭进行。在法官耐心启发、说服、引导下,双方通过较为友好的交流、协商,最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集晶公司与周强解除劳动关系;集晶公司于4月23日前一次性补偿周强5.5万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相互握手辞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