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和社保津贴能否兼得

更新时间:2019-04-03 05: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6年5月,刘女士应聘到洛阳一家电公司工作,后来被任命为楼层经理。2008年1月至3月,刘女士休了三个月产假,公司支付了基本。产假期满后,刘女士因身体欠佳又续休至7月底,家电公司为此拒付工资。8月1日,刘女士回公司上班后,被调整为售后主管,后又调整为收银员

  2006年5月,刘女士应聘到洛阳一家电公司工作,后来被任命为楼层经理。2008年1月至3月,刘女士休了三个月产假,公司支付了基本。产假期满后,刘女士因身体欠佳又续休至7月底,家电公司为此拒付工资。8月1日,刘女士回公司上班后,被调整为售后主管,后又调整为收银员,工资从1500元降至1000元。上述期间内,家电公司一直没与刘女士签订书面。

  2008年9月下旬,刘女士以家电公司调整其工作属于不公之举为由,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家电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补发2006年工作以来的双倍工资共计8.4万元。仲裁机关裁决家电公司为刘女士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2008年2月至10月间双倍工资2.4万元后,家电公司向涧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应聘到家电公司工作后,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有关规定,家电公司理应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双倍罚则依法施用

拒签合同后患无穷

  宣判后,审判长于迎春对庭审焦点进行了解释。于迎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实施劳动合同法上述双倍罚则时,需要结合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刘女士2008年1月1日前的,因为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行为,因此不具有溯及力,不能享受双倍工资的待遇;20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宽限期,因此刘女士也不享受双倍工资;根据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生育期间,由于家电公司已经为刘女士交纳了生育保险,为此刘女士只能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因此刘女士也不应享受适用双倍工资;请假期间,刘女士虽然没有上班,但也应当享受双倍工资。

  于迎春说,经过这次诉讼,家电公司明显已与刘女士势同水火,从刘女士申请仲裁截至法院一审宣判,家电公司仍然拒绝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此,于迎春提醒家电公司及时吸取教训,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这种情况下,如果家电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支付刘女士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这种结果和纠纷,包括法院在内的任何一方都不愿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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