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此,职工绕路遭受事故伤害,即使亅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为不是合理路线,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所谓的“绕路”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且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不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且非本人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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