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工伤职工李秋喜生活护理费问题的函》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3-26 07: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工伤职工李秋喜生活护理费问题的函》的复函津劳办〔2005〕322号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工伤职工李秋喜生活护理费问题的函》(津网人力[2005]568号)收悉。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工伤职工李秋喜生活护理费问题的函》的复函
津劳办〔2005〕322号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工伤职工李秋喜生活护理费问题的函》(津网人力[2005]56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对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和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已经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生活发生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理。此复。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