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保障领域,哪些情形实行行政复议前置?
更新时间:2019-03-27 05: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