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颜某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职,签订有为期3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每日白天工作6小时,月薪2800元。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颜某又托人找兼职工作。得知自己租住的小区幼儿园有一份门房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平时俗称的“睡觉班”,颜某觉得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存在冲突,于是接了下来。
干了半年后,公司知道了颜某兼职的事情,认为颜某晚上值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责令颜某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颜某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而且是“睡觉班”,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于是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周后,公司真的解除了与颜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颜某对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了颜某的诉求。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综上可知,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
【被辞退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几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中的用人单位仅仅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解雇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是,劳动者因与几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影响了其中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该用人单位是有权将劳动者解雇,并且不用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