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聂某于1996年4月与某卷烟厂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6月因其不能胜任工作,被卷烟厂送到其下属的一所中等专业学校培训了3个月,聂某回原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其岗位。为此,该卷烟厂于1997年11月通知聂某解除其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聂某提出应给予其经济补偿。而该卷烟厂认为聂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其不胜任工作,且企业曾为聂某花去了数千元培训费,聂某仍然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企业,企业不承当经济补偿责任。聂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认为该卷烟厂解除聂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应给予解除聂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调解,该卷烟厂支付聂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聂某要求该卷烟厂给予经济补偿是正当的。
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应当注意不要混淆违约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个不同的概念。赔偿金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承当的责任,既带有补偿的性质,又带有对违约行为的一定处罚。它适用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谁违约谁承担赔偿责任。而经济补偿金是对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其生活上的一定补助,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它本身不带有任何惩罚性质。用人单位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不属违约,不承当违约责任。弄清两者的区别,企业就会自觉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