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3-31 11: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铜政[2007]62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11月2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
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铜政[2007]6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11月2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铜陵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市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经评选推荐,以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等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总工会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必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第一线,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标准,突出时代精神,由群众充分讨论,民主推荐。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及命名表彰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表彰比例为本市总人口的万分之一以内。
  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市政府可以命名表彰,但要从严控制。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安全文明生产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技术扶贫,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为生产和人民服务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其它方面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选,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农民经村民委员会、其他劳动者经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政府批准。市评委会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命名设两类,即:企业和农村的先进人物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先进人物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

第十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和待遇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月补助1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月补助100元。补助费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单位已关闭、破产的,补助费由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发;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同级政府划拨资金,同级工会核发。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待遇标准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月收入不足800元补足到800元,由市财政划拨资金。发放时采取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下划给区里原市属企业仍由市财政承担)。具体名单由市总工会核实。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将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待遇,具体标准由市总工会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第一次购房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一次性补助。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万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5万元;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万元。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除其原有基本医疗保险外,另享有医疗补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标准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标准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由所在单位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清,并划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个人医疗账户。
  (四)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三次以上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15%;获两次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10%;但以不超过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为限。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4%、2%的补助。
  (五)在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无单位、企业关破后纳入社区管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特别困难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县、区工会安排体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授予称号后五年内可享受单位或上级组织的疗休养一次,疗休养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六)企事业单位裁减人员,对曾经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称号者,不予裁减。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整体拍卖时,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优先安排他们工作,并负责落实各项待遇。[page]
  (七)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部级劳模)的其它待遇,按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工会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慰问,及时解决其生活困难。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档案资料,及时掌握他们的动态情况。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变动、晋升、离退休、去世,要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应当做好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工作,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带头作用。
  市总工会每两年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进行一次业绩考核,对群众满意率达不到60%的,予以取消一切待遇;对连续两次考核测评群众满意率仍达不到60%的,撤消其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要组织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开展参观、考察、座谈、访问、经验交流等活动;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来信来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与工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密切配合,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歧视、打击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或系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三)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党籍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第十六条 取消荣誉称号,应按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程序,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市总工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取消荣誉称号者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取消,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施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决定》(铜政(2001)33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补充通知》(铜政办秘(20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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