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以下简称908专项)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根据《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管理办法》和《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908专项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以下简称908专项)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根据《“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管理办法》和《“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908专项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908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代表国家海洋局履行招标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908专项招标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涉及我国海洋环境资源原始数据获取以及环境资源评价的任务,由专项办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专项办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 专项办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专项办应同招标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支付中介代理费。

  第八条 专项办代表国家海洋局作为合同甲方与中标人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二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九条 专项办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拟定908专项招标方案,并报请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条 专项办负责组织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方案,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任务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收到投标邀请书7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反馈投标意向书。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意向书,通知投标人按要求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21日内送达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由工作人员公开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投标人根据要求有义务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评标结果,由专项办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办根据批准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十八条 专项办和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流标和废标情况,原则上由专项办提出招标方案,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专项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1、投标人不满3家;

  2、未依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4、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或发现曾被打开过的痕迹;

  5、所有投标价格或评标价均明显高于标底。

  第二十条 如果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不满3家,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专家评审后择优以委托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

  第四章 招标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标准见第二十七条),确保3个以上(含3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须遵循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对设置有标底的,标底要保密。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机构名称和地址;

  2. 招标项目的性质(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等);

  3. 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4.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 投标意向书的格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须知;

  2. 项目名称和代码;

  3. 项目预期目标;

  4. 项目主要内容;

  5. 项目的主要技术考核指标和要求;

  6. 成果名称、形式和数量;

  7. 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8. 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9. 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定原则;

  10.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1.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12.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3.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第五章 投标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保证专项工作顺利完成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能力;

  2. 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财政实力;

  3. 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及其相应的技术性经验与业绩;

  4. 资信情况良好;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须按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向专项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人(包括合作方)概况:单位简介、通信地址;

  (3)投标人资格证明;

  (4)近两年与招标项目类同的工作业绩;

  (5)合作协议;

  (6)投标活动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 技术部分应包括:

  (1)海洋综合调查项目应包括:

  A. 项目名称和代码;

  B. 项目预期目标;

  C. 调查区域范围;

  D. 工作内容与工作量;

  E. 技术指标;

  F. 技术路线(包括站点和测线布设原则,调查、资料处理、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成果图件编绘和调查报告编写的方法技术等);[page]

  G. 组织管理、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

  H. 关键技术和拟解决方法;

  I. 特色与创新;

  J. 船只与主要仪器设备(含内外业);

  K. 人员组成 (含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经历、上岗证等);

  L . 进度安排;

  M. 预期成果(含资料、报告、图件、软硬件等) 。

  (2)综合评价与“数字海洋”信息技术研发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名称与代码;

  B. 项目预期目标;

  C. 评价研究内容;

  D. 技术指标与要求;

  E. 技术路线(评价研究的原则、方法、技术等);

  F. 组织管理、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

  G. 拟解决的关键技术;

  H. 特色与创新;

  I. 人员组成 (含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经历、上岗证等);

  J. 进度与阶段成果;

  K. 预期成果(资料集、评价研究报告或技术研发报告、图件、评价方法、模式和软硬件等)。

  3. 价格部分应包括:

  总报价和按投标报价构成细目的分项报价。

  第三十一条 不论中标与否,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予补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完成上一年度标的任务的投标人,专项办有权取消其下年度投标资格。

  第六章 评标规定及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由专项办从专项技术专家库中提取评审专家人选,报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的专家或与投标单位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六条 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确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自将评标的相关情况泄露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和方法评标:

  1、投标人基础条件,包括硬件设施、技术力量、调查研究水平、与投标任务相关的研究工作和成果等;

  2、申报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包括目标是否明确、调查或研究内容是否全面、技术指标是否达到标的要求、技术路线是否可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关键技术和方法的创新性等;

  3、预期提交的成果及成果应用前景;

  4、组织管理,包括机构是否健全,措施是否科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

  5、报价的合理性。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专项办报请国家海洋局审批后,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专项办在10日内将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七章 中标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合同经费额的5%,提交方式可以是保付支票、银行保函或汇票、现金。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同专项办签订任务合同书。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专项办签订任务合同书,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中标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中标人等,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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