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条例》的实施将统一招投标市场规则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应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原则,及时清理不符合、不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了整合提炼,必将促进招投标规则的统一。
1.2《条例》的实施增强了《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
从第一份招标制度诞生到今天,招投标经历了30年的历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注册招标代理机构近6000家,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超过100万,每年招标项目超过10万个,委托招标金额近10万亿,占中国社会经济总量的四分之一。据了解,2000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虽然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投标领域的律师和一些专家表示,《条例》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一大立法亮点,尽管实践中是否能够涵盖所有情况还不得而知。新出台的《条例》,对上述行为做出细化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关于“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串通投标”,第三十八条关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第三十九条关于“弄虚作假”之规定,分别列举了具体情形。
《条例》还明确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对虚假招标处以项目合同金额0.5%至1%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处5万至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10%的罚款。
1.3《条例》的实施将规范行业乱象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既是一部法规,更是一部招标行业的操作指引。它对招标概念、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归纳,如对“招标条件”、“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招标终止”等过去比较模糊的内容统一了标准并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这更有利于规范操作。
其次,目前招标行业多头管理的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条例》更多地提及了政府各部门间的协作,同时树立了发展改革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地位和监督检查作用。《条例》还明确了协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巩固了协会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例》对招标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比如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招标人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指定媒介违法收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或者受理投诉过程中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等违法违纪问题都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