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加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国有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实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目标,近日,新洲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5]13号),就加强全区土地招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力度,严格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一)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区国土局拟订供地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局依法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营利性经营项目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出让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对原有划拨建设用地,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二)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对其它用途的土地,在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如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三)逐步试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在企业改制中,原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严禁资金空转、以据换据)后才能进行转让;在执行司法裁决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原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严禁以企业改制、司法裁决或招商引资为由,逃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除外,其它出让用地可以协议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武汉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我区土地最低限价。

  二、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应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进行操作。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原属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人民法院判决或法定仲裁机构裁决需要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的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都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实行“阳光操作”。

  (三)区国土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交易程序和交易结果,规范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程序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三、加强地价和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基准地价的制定、更新、发布工作;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并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地价标准。

  (二)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价格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其组成部分为:土地收益、给予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与开发建设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63号)规定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三)区财政局是全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区国土局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代征代缴部门。土地出让收入由区财政局按区国土局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收取,进入区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四)在不低于最低限价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工业项目用地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利用效率较高的工业项目用地适当优惠供地价格。

  (五)合理使用和分配土地出让收入。区财政从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土地的增值收益中拨付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金给地块供应的所在单位,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区财政向区国土部门注入一定的周转资金,用于收购储备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后,其土地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返给区国土部门,作为收购储备土地的专项周转资金。

  四、强化土地资产经营管理

  (一)建立政府统一征地制度。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先由用地意向单位向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统一征地。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协商征地事宜。

  (二)建立政府统一供地制度。由区国土部门拟订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案(包括供地方式、协议出让价格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土地使用年限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统一供地。其它任何单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与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确定土地价格、收取土地定金。

  (三)完善收购储备制度。全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均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依法规范将非经营性用地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行为。对申请转让但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出让土地,以及申请转让的划拨土地和将原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由区人民政府优先收购(收回)储备。对确属不宜储备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原用地单位可以依法交易,但应当按规定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低于市场价交易的,由区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整治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对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其使用权;严格控制存量土地协议转让;暂停土地用途变更审批;企业改制的土地一律进入交易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停在邾城、阳逻地区城镇规划区内新建私房;严禁在邾城、阳逻地区规划区内私下协议转让私房,严格控制村民在规划区内新建私房;严禁将未进行投资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银行抵押;停止以空转的方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并将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审批,实行不饱和供地;严禁没有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土地开发市场。

  (五) 对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全面清理、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对不属历史遗留问题或“变相搭车”的供地项目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在2004年8月31日以后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予以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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