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说明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

  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

  《规定》第二条明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

  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

  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即在进行私人或外资投资累计时,可作为私人成分进行累计。但不能将公众股视作投资最大占主导地位的股东。

  第二:工会持股的一般视为集体成分。但有关文件能够证明工会持股已全部细分到个人持股,则可将工会持股部分也视作私人成分。但此情形下,不能将工会持股视作投资最大占主导地位的股东。

  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交易问题

  《规定》第三条明确:“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其中列举了六大类型的招标。在此说明三点:

  (一)本条并非扩大了应招标的范围,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在规定第六条有详细表述。

  (二)六大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属于按规定应招标的,才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招标。其中包括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各级政府要求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仅指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龙岗、宝安分中心。其他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都不属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

  三、关于招标范围问题

  《规定》第六条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在此说明两点:

  (一)其中第(二)、(三)项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规定应招标的范围。但3号令中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限额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应招标”,86号文件未将其列入应招标范围。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条规定“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物资;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合同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和绿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86号文件起草时,为与该上位法保持一致,将上述招标范围也列入第六条的招标内容。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故第六条中所谓的“未达到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园林绿化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也仅限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范围。换言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不受该款规定的限制。

  四、关于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发包问题

  《规定》第九条明确:“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所有符合有关政策及资质条件的企业范围内抽签确定中标人”。在此说明两点:

  (一)此款仅限于市政府投资的应急保密工程,对国有、集体企业、区政府投资的工程不适用。

  (二)所谓“符合有关政策”是指原基建工程兵改建施工企业的扶持政策,详见《关于支持基建工程兵改建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的通知》(深建市场〔2006〕31号)。

  (三)若原基建工程兵改建施工企业均不具备招标工程所需资质的,招标范围应扩大到预选承包商范围;若招标工程所需资质尚未设立对应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招标范围应扩大到所有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关于应急工程认定问题

  《规定》第九条明确:“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纪要认定”。此规定给区政府下放了部分应急工程的认定权,同时更尊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工程认定上的专业意见。

  六、关于资格后审问题

  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是本规定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从程序上预防围标串标的有效手段。说明如下:

  (一)施工招标中,除经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或者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其他工程一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二)所谓资格后审,是指在截标后,由资格后审委员会对照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定性审查。

  (三)在资格后审试行初期,建议资格后审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三名以上单数的代表组成。[page]

  (四)采用资格后审招标的,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知晓或透露投标人的名单。故招标人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上公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文件、标底、投标报价上限、下限等公共信息。投标人应当及时从交易网(WWW.SZJSJY.COM.CN)下载相关信息,有质疑的应当在最迟质疑时间前通过交易网不记名提出,否则责任自负。招标人也不集中组织招标会和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五)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有两种形式,投标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程序见交易中心办事指南。

  (六)资格后审的具体程序详见附件1。

  七、关于投标人条件设置问题

  《规定》第十七—二十条均涉及投标人条件设置问题,说明如下: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特别是采用资格后审工程,资格条件的不清晰、不易判断势必将造成资格后审难度加大,投诉增加,请招标人务必注意。

  (三)除规定允许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两个方面;对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但采用抽签定标法(非经评标程序)的工程,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可以提高一个等级。

  (四)施工、监理招标中,对于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力、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大型房屋建筑、大型水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地下建筑、水库、海堤、河堤、水闸、大型泵站、大型污水处理厂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其中,大型房屋建筑是指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的房屋建筑工程。

  (五)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工程造价、建筑面积、道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50%。但技术性指标,如建筑物高度、桥梁或梁板跨度、基坑深度、隧道截面积、燃气压力等可不作相应折扣。

  (六)未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深圳的施工(监理)经验,但对施工(监理)经验不得有任何限制。

  (七)对于施工、监理类招标,注册资本金不得作为投标人条件。对于设备、材料类招标,原则上注册资本金不能作为投标人条件。但确属招标项目的需要,应经得监管部门的同意,且符合以下规定:招标估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得超过招标估价的1/3;招标估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得超过招标估价的1/4。

  (八)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承包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设计等资质。

  (十)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十一)在多个主管部门(如消防、水利、电力等)批准的资质均能满足招标工程要求的情况下,不能排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

  (十二)除特殊情形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原则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得在一个招标工程上同时设置。

  (十三)《关于投标报名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注意事项》(招标投标指引第16期)中的有关要求仍有效。

  (十四)招标人有本规定外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八、关于施工、监理、货物招标最少投标人数的要求

  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最低投标人数作出限制,为清晰起见,说明如下:

  (一)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二)采用非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11名;

  (三)采用非资格后审的监理招标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7名。

  (四)采用非资格后审的货物招标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九、关于标底的编制、审查、公示问题

  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对标底的编制、审查、公示做出强制性规定,与此前不同之处有:

  (一)招标工程必须按规定的计价依据编制标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将对标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采用抽签定标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即国有或集体企业投资的)工程标底,应经市、区造价管理站审定。审定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标底公示内容将有所增加。采用抽签法的,将公示标底造价组成的全部内容。采用其他评定标方法的,将公示标底造价的主要组成部分的各项合价。

  (四)投标人对公布标底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复核;有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投标人仍存异议的,应在截标前向市、区造价管理站提出;确有错误的,造价管理站将对编制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但为了不影响招标程序,已作出的评标结论不因此做改变。

  九、关于优质优价和工程奖励问题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创优积极性,规定第三十四条创造性地提出优质优价和工程奖励政策。说明如下:

  (一)优质优价和优质工程奖励是以履约评价良好为前提的,而且若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工期拖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3次检查不在岗等情形的,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二)建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并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和评标的主要依据。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page]

  (三)资金奖励和工程奖励可以同时获得。资金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工程奖励办法由市建设局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资金奖励对招标工程的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均适用。工程奖励仅限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其他参见单位,如分包商、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暂不适用。

  十、关于暂定价和暂定金额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适当限制招标工程中暂定价和暂定金额的设置,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做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必须设置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通过进场公开招标来定价。

  (二)总承包招标中,招标人因部分工程图纸未齐全,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暂定金额。但暂定金额部分工程估价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否则将视作不满足招标条件。

  (三)暂定金额部分工程在施工图设计中,其预算价不得超过设定的暂定金额。否则,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重新确定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承包人。故请招标人务必充分估计暂定金额的大小。

  十一、关于指定分包和总分包问题

  为了规范总分包行为,规定第十二、三十九、四十条做了明确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指定分包工程,分包活动属于总承包单位的自主行为。

  (二)建设单位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当在发包时就明确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对现场进行管理和协调,同时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负有连带责任。专业工程承包单位除向总包单位缴纳总承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外,建设单位支付专业工程的工程款应经总承包单位签署,使得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责有权有利。

  (三)现场确实不存在总承包单位的,如修缮工程、土石方和基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尚未进场或不存在的属于例外。

  (四)鼓励但不强制分包招标。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备案,分包信息应在交易中心发布。

  十二、对于投标人少于规定人数或流标后处理问题

  为了缩短招标投标周期,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规定第二十三、四十四条明确:

  (一)招标公告发布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招标公告第一次发布,投标人少于规定人数的,需按规定放宽条件再发布一次招标公告;投标人仍少于规定人数的,可继续招标程序;两次公告后,投标人仍少于3名的,经批准,招标人可通过直接发包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人。

  (二)在非围标串标造成的招标失败情形下,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流标后,建议招标人采用抽签等简易程序重新组织招标。两次流标后,经批准,招标人可通过直接发包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人。

  十三、关于评标方法问题

  规定专门设立评标方法一章,现对施工评标方法说明如下

  (一)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评标方法,但每种评标方法都有利有弊,各有适用范围,请招标人务必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招标目的,选择最适用的的评标方法。

  (二)不管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招标人均应设置投标报价的上限和下限,超过该限价范围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对于过低价中标,也不再采用现金差额履约担保的方式。故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报价的上限和下限。

  (三)请招标人谨慎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另外,该评标方法引入了评审价概念,即经评审的投标价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这要求投标人报价最低且合理。具体偏差折算办法在评标细则中细化,也需依靠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解决评标效率的问题。

  (四)为了遏制恶性价格竞争,本规定提出的几种评标方法均围绕均价优先的思路展开,即商务标书中总报价和报价分析均以算术平均值为满分。

  (五)技术标书要求尽量“瘦身”,招标人编制统一的技术标目录,并可限定最高页数。评标要点更加突出科学性和针对性,体现投标人的专业水平。

  (六)为了保证信誉标评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采用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招标工程直接将预选承包商公布得分折算后作为信誉标得分。不同组别之间应进行折扣计分。但不采用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招标工程,仍可沿用原有的信誉标评审办法。

  (七)各类推荐评标方法的评审程序和细则详见附件2。

  十四、关于招标投标周期和时限要求

  规定七十一条要求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周期和时限进行规定,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后1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就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并就存在的问题要求澄清和确认,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中标价、中标人的主要投标承诺、资格审查文件和技术(信誉)标书中工程经验或业绩,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应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五)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差额履约担保。

  (六)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该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十五、关于投标承诺和声明的问题

  规定第五十三、六十七、六十八、八十三条明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中标后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行政处理。在本次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修订中,将增加《施工投标承诺书》,将投标文件的主要承诺内容集中在该承诺书中。一旦中标后,该承诺书将转交质监、安监、造价、审计等部门,作为工程后续监管的依据。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承诺的将严肃处理。另外,在中标人公示中,将增加中标人的主要投标承诺、工程经验或业绩,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行为。故请投标人务必引起重视,不要以身试法。[page]

  十六、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各方工作职责的有关问题

  为配合市政府86号文件的顺利实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各方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完善和进一步强调。请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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