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1-21 09: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开户、转户、销户及费用第四章交易与结算第五章资金清算与本息兑付第六章附则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开户、转户、销户及费用

  第四章 交易与结算

  第五章 资金清算与本息兑付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29号)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行,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充分认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重要性。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我行接受机构法人(包括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委托,代其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其委托进行债券结算,与其进行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融资等一系列业务的总称。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将为企业提供新的投融资渠道,并对我行的传统存贷款业务产生影响和冲击,但这项新业务同时也是我行争取新客户、稳定老客户的重要竞争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各行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二、各行要加强对债券业务知识的了解,尽快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产品与交易规则,充分发挥总行与客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客户分布在各级经办行,结算和交易集中在总行,业务环节较多,同时,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又是一项新业务,专业性、时效性强,因此,各行业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债券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客户的专业服务水平,并充分发挥沟通总行与客户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各行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中间业务部等一线经营部门要做好对客户的营销工作。并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对我行的潜在客户,要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作为综合营销的一个重要手段,积极宣传与推介;第二,对我行的现有客户,尤其是重点客户,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债券投资需求,并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作为稳定客户的备用手段,以保证一旦客户提出需求,就能迅速反应,防止客户的流失。第三,要注意把握好业务营销的政策尺度。在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我行作为代理人,只负责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债券投资建议,应客户要求与之进行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融资,并接受客户的委托指令办理相关的债券结算,但不对客户提供保本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为调动分行的积极性,债券结算代理佣金由总行按季全部返还分行,结算代理佣金费率由分行与客户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结算债券面值总额的万分之一;账户托管维持费分行留70%,30%上划总行;此外,年底总行还将在考核各行代理债券结算量的基础上,将代理债券买卖的价差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分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债券结算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机构法人,包括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机构法人。委托人必须通过本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账户,才能进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及其他债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丙类账户是指本行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一级托管账户。该账户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本行(结算代理人)依照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办理相关的债券结算业务。

  第六条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容:

  1.本行作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销户、转户等手续;

  2.根据委托人的交易指令,为其办理有关交易的相关结算手续;

  3.在债券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时,为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本行与委托人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前,应与委托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代理协议》)。

  第八条 与本行签订《债券代理协议》的委托人分为两类,分别为金融类委托人和非金融类委托人。委托人可进行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交易,其中金融类委托人可直接与本行或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也可逐笔委托本行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并由本行代理其债券结算。非金融类委托人只能与本行进行债券正回购和现券买卖业务,并以相应的交易合同或协议作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委托指令。

  第九条 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须遵循债券“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分开”、“前后台分开”、“总行集中交易,分行负责营销和客户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 本行在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时,应恪守保密规定,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总行是全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其职责主要是:

  1.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制定、修改相关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则,并组织具体实施;

  2.组织全行范围内的债券代理业务的营销和培训,总行经营部门负责总行客户的营销;

  3.通过分行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接受分行集中的客户委托,直接与委托人进行各项债券交易或代理委托人寻找交易对手;

  4.接受分行提交的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及债券本息兑付等事宜。

  第十二条 分行是本辖区内债券代理业务的经营、组织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为:

  1.分行资金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总行代理交易的进行,包括:接受、审核客户报送的开户、转户、销户材料,并汇总上传总行;审核委托人的委托指令,并及时传递给总行;向总行报送辖内客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情况;建立客户债券交易台账,协助客户进行债券账务查询;[page]

  2.分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责负责辖内客户的营销、培训和咨询;

  3.结算部门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章 开户、转户、销户及费用

  第十三条 《债券代理协议》签署前,委托人应向经办行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申请;

  2.加盖委托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加盖委托人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金融机构除外);

  4.加盖委托人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授权业务负责人和业务员的授权书及签章。

  第十四条 经办行资金业务部门对委托人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统一报送总行。

  第十五条 本行与委托人签订《债券代理协议》的同时,委托人应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本行应向委托人说明其主要内容以及人民银行、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委托人上报的申办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审核工作结束后,本行应依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办理丙类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1.《债券代理协议》原件一份;

  2.加盖委托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行预留印章);

  3.本行签章的“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申请一览表”;

  4.委托人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加盖委托人公章和本行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金融机构除外);

  6.加盖委托人公章和本行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丙类账户开立后,本行及时将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送达委托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须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以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及还本付息等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九条 委托人更换代理人,应根据《债券代理协议》的有关约定提前通知本行,并提交转户委托书。本行审核无误后,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转户指令。如有尚未完成的结算合同,原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完毕,但不影响委托人办理其他债券的转户。转户工作完成后,本行负责将转户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条 当委托人托管账户中既无托管的债券也无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时,委托人可向本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本行持销户申请书,并加盖本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的预留印章,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为委托人办理销户。销户工作完成后,本行负责将销户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本行根据《债券代理协议》的有关条款,向委托人收取债券托管账户维持费及债券结算代理佣金(以下简称为账户维持费和代理佣金),账户维持费和代理佣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收取,不能收取现金。账户维持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债券结算代理佣金的收取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代理债券结算面值总额的0.1‰。

  第四章 交易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向经办行发送交易委托指令,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在交易时间内传递到总行资金部。

  第二十三条 交易达成后,由经办人员录入结算指令,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代委托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对委托人违规或违约的委托指令,债券结算人员应予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金融类委托人与其他市场成员直接交易的,应提供成交合同、结算委托,本行据以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 债券结算完成后,债券结算代理人员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打印债券结算交割单,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章和名章后向委托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 债券结算代理严禁自营卡与代理卡混用,严禁一名结算人员同时持有操作卡及复核卡。

  第二十七条 若委托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的结果与本行提交的对账单不符,本行应及时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核对,迅速查明原因,并将结果告知委托人。

  第五章 资金清算与本息兑付

  第二十八条 资金清算本着安全、快捷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总行营业部根据资金部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金融类各户与其他市场成员达成的交易,资金清算由委托人与其交易对手自行完成。

  第三十一条 债券结算人员根据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丙类账户债券托管余额计算委托人应收的本息。

  第三十二条 本行收到中央结算公司划付的债券本金或债券利息款项后,及时将委托人的债券本金或债券利息款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资金清算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不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规则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或造成不利影响的,本行将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流程》(略)

  2.《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协议》(略)

  3.《债券结算代理单据》(略)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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