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3-3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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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政法发[2007]97号各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
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
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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