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合同怎么签

更新时间:2018-07-04 15: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到期转让股权方式作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股权信托需要签订股权信托合同,那么股权信托合同怎么签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股权信托合同怎么签呢?许多人可能有这个问题,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股权信托合同怎么签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的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其记载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还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的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甄别包括三大类证据,即基础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基础证据包括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和继受取得股权的转让协议;效力证据就是股东名册;对抗证据是指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工商登记。因此,工商登记并非是确定股东权利的唯一证据,而仅具有对抗效力。

  但尽管如此,结合《信托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信托的,仍应履行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不能等同于信托登记。委托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信托,需将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股权。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通常需将股权变更过户至信托公司名下。但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信托公司仅可以受让名义变更为公司股东。理由在于,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事项仅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信托公司仅能通过股东变更登记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主要原因中,并无信托变更登记事由,因此信托公司无法以信托事由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此外,我国《信托法》并未对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进行明确规定。《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此处的立法采取了“委托给”字样,而并不像其他国家立法例中采取了“转移”的字样。因此,以股权为初始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并不能等同于股权转让。因此,如以转让名义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将信托公司变更为公司股东的,与信托法律性质相悖,也不能起到信托登记的效果。

  最后,以备案方式注明信托登记具有法律风险。有观点认为,工商登记机关应该受理企业股权信托登记,但考虑到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信托登记,因而建议通过备案登记实现信托登记功能,理由在于其更侧重于公示功能,且与原股东登记情况可以并行,不会因股权信托行为而造成股东的混淆。为与非备案登记事项区别,其建议申请办理股权信托备案登记应向股权所属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股权信托备案的报告;股权信托合同;填写工商部门制订的《备案申请书》;信托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有计算机系统的,应将信托财产(股权)在系统中锁定(期限依据信托合同或信托当事人书面约定);无计算机系统的,在书面材料中予以登记。除信托期限届满或经信托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并提出撤销申请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股权进行变更或以其他形式改变股权的所有权。对于此种观点的支持者,既有来自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也有来自于信托实务界的,但笔者认为,备案登记无法起到信托登记的实际效果,并不能解决股权信托登记的法律障碍。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信托的登记

  1.股份公司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股票之上,存在着两种权利:一种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证券所有权;另一种是与股份合为一体的股东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既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于记名股票,股份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相关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份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无记名股票所代表的权利与股票本身不可分离,股票的持有者即为股东权的享有者,股票的转让即为股东权的转让,因此对无记名股票而言,持有股票的人即拥有股东身份,丧失股票即丧失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但是对于记名股票,《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证明持有记名股票股东身份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如果仅持有记名股票,而在股东名册上未记载的,不具有股东身份,不享有股东权利。

  2.非发起人股东并非工商登记事项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并非工商登记事项,而且即便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也不属于登记事项。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股份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文件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同时,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股份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此外,非发起人股东也不是股份有公司章程的必备记载事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也不属工商登记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范围。

  3.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登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证监市场字[2001]5号)中提出:“未上市公司股份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陆续发布相关政策,规范本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如上海市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行为,颁布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上海市政府还批准成立了一家唯一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托管、过户、查询、分红等业务的股权托管登记服务机构——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2005年5月31日,江西省工商局和省发改委、省国资委联合印发了《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明确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登记托管的对象,包括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含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意见》(办字[2007]58号)规定,“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综上,根据当前立法和政策,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登记事宜进行规定。有关股份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事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如前所述,多个地方政府以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记事宜进行了规定。因此,相关登记事宜并非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信托安排不适用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即不需信托登记。

  4.上市公司股份信托安排的特殊性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因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登记机关应当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笔者建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可增加股权信托登记一项,以便于股权信托登记的办理。

股权信托合同怎么签

  二、股权信托合同范本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为乙方的名义持有_________有限公司股金事宜,现双方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协议如下:

  一、受益人

  甲方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实质所有权归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所有,该股金受益人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甲方仅为受托名义持有该股金。经乙方签字确认的本协议文本,可以作为充分的受益信托凭证,在乙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其他持有人也可以行使一切受益权。

  二、委托持股标的

  本协议约定的信托财产为乙方委托甲方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圆整)的股金,该股金为乙方委托甲方名义持有,有关购买款项有乙方全额支付承担,具体依据以各方往来结算凭证确认,甲方未对此股金付任何代价,甲方对该股金不主张任何协议外权利。

  该股金状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________元,以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界定为______股;________,出资________元,以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界定为______股

  本协议委托持股之标的即为占注册资本_________%其他自然人出资_________元的部分股金。

  三、乙方或其指定受益人取得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利益的形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享有一切该股金的实质所有权,乙方受益权及于该股金的一切所得和任何处分利益,具体取得方式和办法由乙方具体指令甲方办理。

  四、信托期限

  该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自甲方持有该股金时起至乙方通知甲方处分该股金时止。

  五、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甲方名义持有该股金期间,在具体管理运作该股金方面甲方应全部依据乙方指令操作,无乙方指令不得对该股金作出任何直接或间接处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该股金的行为,甲方不得将该信托名义持有的股金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该股金具体运作托管给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有乙方指定的该单位具体管理该股金,该托管具体规定如下:_________股东会行使该集团全部股东权利,无须甲方任何书面授权,本协议即为充分授权。

  六、受托人的报酬(考虑是否将此款删除)

  甲方有权收取该信托名义持有费用_________元/年。

  七、信托终止事由

  甲方依据乙方具体指令处分完毕并交接完毕本协议所定的信托名义持有关系即终止,本协议或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履行中如遇争议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各方签字代表同时作为自方本协议履行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具有双重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股权信托合同怎么签的相关内容。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相关内容,明确双方责任,以免因为误解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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