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商业银行马村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林,行长。
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商业银行马村支行因不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8)马执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马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焦作市商业银行马村支行申请执行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3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陟县支行的帐户存款55万元。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为此提出执行异议称,农业发展银行属于农业政策性银行,55万元属专款专用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不应采取执行措施,要求返还被扣划的款项。马村区人民法院裁定: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异议理由成立。
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商业银行马村支行提出复议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陟县支行出具的证明仅能证明向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发放购买油脂贷款1600万元,并不能证明该款是国家发放的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经营政策性资金贷款,但并不等于其发放的所有贷款均系政策性贷款,在没有具体贷款合同以及政策性专项资金贷款批准手续在案的情况下,并不能说明该款项是用于粮棉油收购的政策性贷款。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系自然人出资的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不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函件规定。马村区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错误,要求予以撤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陟县支行证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陟县支行系国家政策性银行,仅发放政策性贷款,没有经营过商业贷款。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在该行所开设的帐户属于封闭性管理,支付款项须经信贷员审查核准。向该公司累积发放准政策性贷款1600万元,尚有800余万元没有偿还。
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陟县支行的贷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为粮食收购贷款,用途为收购黄豆。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商业银行马村支行认为贷款合同属实,收购黄豆不能说是政策性贷款,合同中有抵押条款也说明不是政策性贷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陟县支行系国家政策性银行,不属于商业银行。该行给予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开立的帐户系封闭运行管理帐户,发放的贷款系用于粮食收购。该资金系国家政策性收购粮食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的精神,不宜对这类资金采取执行措施,以保证这类资金专款专用。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商业银行马村支行认为收购黄豆和贷款合同中有抵押条款,不属于政策性贷款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复函并未限定粮棉油收购企业不能是有限公司。能否对于这类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关键在于帐户资金是否属于国家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和是否属于国家政策性银行封闭运行管理帐户。因此,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商业银行马村支行关于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不是国有企业,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复函规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8)马执字第61号民事裁定。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应将在执行中扣划的55万元返回至武陟县垚鑫油脂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瑞星
执行员 陈金刚
执行员 徐世魁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靳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