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1-03-1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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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根据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
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
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
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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