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虚拟产权的归属
虚拟产权人是谁,应该保护谁的利益?
一种观点认为,除虚拟人以外的虚拟财产应归虚拟人所有,应该承认,这种观点看到了网络游戏的娱乐性,但是它却夸大了娱乐性,随着网络游戏逐渐成为一个重要产业及玩家与游戏角色的心理依赖加强,已经使网络游戏的娱乐成分逐渐减少,成为一个次要方面。从现在到未来,如果仅把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手段,那么持这种观点的人在这块领地上一定不会成功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规则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况且,游戏运营商还占有服务器上的一块存储空间——以数据的形式表示虚拟财产。因此,虚拟产权人应该是运营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运营商只是存储这类数据,虚拟产权人应该是玩家才对。
第一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已证),那么第二、三种哪个正确呢?笔者从所有权的权能角度分析,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
占有是指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也即实际控制的权能,它是行使其他权能的前提,表现为一种持续的状态。但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意思与所有人相分离时,非所有人获得相对独立的占有权,此为合法的占有;而非法律规定或非所有人意思则为非法占有。虚拟财产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显示在存储空间可看作是运营商的合法占有,即依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的约定,其性质若服务合同中的保管条款。若运营商“保管不慎”则为违约,若运营商自主处分,则为侵权。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能。在虚拟架构的世界中玩家使用虚拟财产或继续练级或交易买卖,显然使用权掌握在玩家手中。
收益权是指获取物的孳息的权能,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玩家在虚拟建构的世界中无论取得自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其在服务器中数据变为之一变,此数据之存储空间为运营商合法的占有(上文中已述),因此,收益权人仍归玩家所有。
处分权是所有人变更、消灭其物或对物的权利的权能。处分权一直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在虚拟社会中,玩家处分其财产,或卖或赠;而玩家也以卖或赠其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一些民间网站甚至还提供玩家处分其财产的平台,所以说,虚拟财产的处分权人仍未玩家。
综上所述,占有权虽然表面上归属运营上,但这只是玩家与运营商的合意,而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处分权人人皆为玩家。这说明,虚拟产权人应该为玩家。既然产权已经清晰,那么若有运营商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对虚拟产权自由处分,则玩家可以以侵权诉之。
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到权利具有扩张性,如果不加以限制,必然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虚拟产权也概莫能外,作为产权人——玩家在游戏练级或行使权利时一定要保障不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例如,对运营商和其他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