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在诉前停止侵权方面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3-01-18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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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Trips协议第50条要求为了制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特别是在一旦有任何迟延就很可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即作了相关规定:“专利权人或
Trips协议第50条要求为了制止侵犯任何
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特别是在一旦有任何迟延就很可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
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即作了相关规定:“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修改后的
著作权法第49条和
商标法第57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和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法律适用和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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