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 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关系。所谓涉外因素, 是指收养的当事人、收养的内容和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方面与境外有关系。我国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涉外收养行为仅涉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子女,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外国子女, 中国人在外国收养子女以及中国人在境内收养外国子女的情形。
1.现实层面
从目前涉外收养状况看, 我国属于送养国, 基本不存在中国公民到国外收养子女的状况。目前, 到我国收养儿童的外国人主要来自美国, 占全部比例的70%,其余来自加拿大、挪威等13个国家。至今, 中国收养中心已与上述国家的130多个收养组织建立了密切联系。
2.立法层面
至今,可以作为涉外收养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 修正)第二十一条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其它规范则仅限于行政规章以及中国收养中心制定的相关办事细则。
针对现行涉外收养法律规范实体与程序规定不全面、位阶不高等缺陷,为更好地保护跨越国界的被收养人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快立法进程,将涉外收养法律规范以一部完整法律的形式出台,用以指导我国涉外收养工作,切实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