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结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婚姻缔结地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外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我国现行法律主要规定有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问题,通常称之为狭义的涉外结婚。我国上所指称的外国人范围主要包括几种:
1、常驻我国的外国人,指那些具有别国国籍、经常居住在中国但是未定居的人;
2、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指那些持有中国短期签证、、不是常驻在中国的外籍人;
3、外籍华人,指已经加入别国国籍的具有中华民族血统的人;
4、定居我国的侨民,指未加入中国国籍、但已经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5、无国籍人,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二、涉外婚姻的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 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 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丙 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三、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涉外离婚需要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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