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经贸法律制度发展的战略新思路

更新时间:2014-02-10 10: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入世十年,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全方位地介入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外经外贸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迈向世界前列,创造了对外贸易发展史上的奇迹;人世十年,也为中国涉外经贸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良机,使其在保...

  入世十年,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全方位地介入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外经外贸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迈向世界前列,创造了对外贸易发展史上的奇迹;人世十年,也为中国涉外经贸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良机,使其在保持国别化的同时,逐步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趋同,并为其实现全国的法制建设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入世十年,WTO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其弱点,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我国涉外经贸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

  在过去的十年中,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在我国结出了丰硕成果。世界贸易组织精神的精髓在于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贸易自由的实现要求成员国对外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为这一目标提供了制度条件。在WTO框架下,各国共存于同一市场,适用统一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已深入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对各国贸易政策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刻影响。非歧视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力图使参与世界统一市场的各国都有了平等的地位;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各国开放市场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原则不仅仅为我国建立法制经济引入了外来动力,也为我国的社会发展起了巨大推动作用,尤其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及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成熟和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会和条件。

  特别要指出的是,涉外经贸法是我国实践入世承诺、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法律保障,是以WTO为代表的国际公约转化适用的载体。

  涉外经贸法是指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贸经营者之间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强调的是,其主要调整涉外经济贸易关系中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所谓纵向法律制度,是指政府对涉外经贸活动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制度,比如海关法、商检条例、税法等;所谓横向法律制度,是指调整从事涉外经贸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商贸关系的法律制度,比如合同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因此,涉外经贸法包括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

  涉外经贸法一般涵盖:与涉外经济有关的单独立法,包括单独的行政法规,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经济贸易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在国内经济法律法规中另辟一章专门规定与涉外因素相关的规定,例如我国《仲裁法》第七章就是专门规定涉外仲裁的;散落在各类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等;大量部门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例如由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委颁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调整国家间经贸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包括能直接适用的6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和58年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公约》)以及“转化适用”的条约(即必须转化成国内法才能适用的条约,如WTO以及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系列法律文本)。

  中国入世,为我国涉外经贸法律的发展和成熟注入了巨大的外部动力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信息网络化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依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历史的进程,其中,经济全球化起着核心作用。

  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各国生产要素的全球化优化配置,具体来说是指各国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及其相关的生产要素跨国间自由流动的过程,它要求各国市场逐步统一以及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的日益融合,这种统一和融合只能通过市场背后规则的统一来实现。

  现在,阻碍各国市场统一和贸易自由的主要手段就是各国普遍实施的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关税壁垒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制度性贸易保护措施,而经济全球化要求新规则来消除这些人为阻碍,从而使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连成一片。

  法律规则的统一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各国法律、主要是各国经济法、商法方面的趋同化;通过各种跨国交流平台,如举办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来逐步促进各国法学界观念的接近。其中,世贸组织(WTO)的34个协议则是现阶段促进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市场管理规范最有效和最全面的工具,尤其是它体现出来的如非歧视原则、非关税壁垒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以及透明度等原则成为统一国际市场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公约。此外,比如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内,1980年联合国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都有上百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因此,可以说WTO及上述两个公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推动了世界各国市场的统一化过程。

  经历长达15年的谈判后,中国于十年前加入WTO,我国有关管理外经外贸的法律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促使其逐渐与世贸组织的法律原则相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这加速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为全面、深入地介入经济全球化开辟了路径。

  人世十年来,我国的对外经贸法律制度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改善,且更趋于成熟。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外贸和外资法律制度的长足进步中。

  按照入世承诺,我国于2004年全面修改对外经贸法,使我国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服务在与世贸规则保持一致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更加科学的对外贸易秩序和更加完备的进出口贸易新体制,包括建立和健全了对外贸易的预警机制、维权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使对外经贸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入世十年中,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进一步实现多元化,启动了并购形式,增加了合伙方式。尤其要提到的是,在外商以并购方式在华进行直接投资的过程中,我国引入的并购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垒和核心利益方面起到十分显著的作用。这是在国际经济进一步复杂化的条件下,把利用外资纳入我国经济发展轨道的重大措施,也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进一步成熟的标志性成果。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外经贸法制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及面临的重大历史任务

  一是在法制建设上应具有国际视野,充分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联性,善于进行战略思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日益与国际经济相融合,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逐步联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发生淡化而联系逐渐加强,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产生的巨大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目前,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现象日益突出,两个市场的竞争也呈现出加剧趋势。这就要求中国法律尤其是对外经贸法的发展也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法制建设上,也要有全球意识和国际化观念。据统计,入世十年来,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已经有3000多部依照WTO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

  二是我国的法制建设应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已连续32年以每年平均超过20%的速度向前发展,成为了整个

  世界贸易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1978年,中国的外贸总额为203亿美元,截至2010年底,中国的进出口额已达2.96万亿美元。据预计,今年我国的外贸额将超过3万亿美元,与1978年的数额相比上涨了150倍。如此的增长速度在国际贸易发展史上确实令人震惊。

  中国在加入WTO的前五年,贸易增长就取得了“3个2000亿,2个3000亿”的巨大成就。即入世后的前三年,外贸总额每年平均增加 2000多亿美元;入世后的两年,每年平均增加3000多亿美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外商的实际投资)已超过万亿美元,三资企业数量已超过80万家,世界 500强中的482家在华进行直接投资。此外,截至2011年10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3.3万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一。这些都毫无疑问地显示了中国现在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

  但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缺陷所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对外贸的依存度过高,产品销售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过度依赖于国际市场,重要能源需要大量进口,资源与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整体发展的瓶颈。尤其要指出的是,中国虽然是贸易大国,但还不是贸易强国,我国已为高速发展的经济付出了巨大代价,尤其是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等。因此,我国的对外贸易、投资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的方法从法律上为资本安全、贸易救济、知识产权保护、财税支持、人力培养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保障;同时,在健全对外开放战略中不仅要“引进来”,还应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拥有大量的外汇储备,完全有能力与实力到国外投资,以便更加深入地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

  现阶段,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三是充分认识多边贸易体制与双边贸易体制的关系,积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促进中国经济向前发展。要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除要充分利用 WTO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优惠外,还应积极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及自由贸易区战略。区域贸易协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创新,突破了地域限制,涵盖范围不断扩大,在世界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若想可持续地发展经济,就应进一步重视自由贸易区的作用,积极发展与周边国家及中亚、东盟、非洲、海湾合作组织等的合作,为中国的对外贸易、自由贸易发展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

  在合作的过程中,我国从法律层面上应该结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战略上和策略上的规划,以期有效地运用这一方式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我国的开放型经济水平。

  四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正确把握法律的趋同化及国别化的关系,将遵守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与中国的发展相结合。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法律趋同化,但由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家都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存在差异,各国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和维护的核心利益也有所不同。法律虽属上层建筑范畴,但归根到底是由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及其需要决定的。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承认各国法律的国别化也是实施经济全球化的关键所在。

  如何处理好法律趋同化与法制建设中国别化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全球化给各国法律工作者带来的重大挑战,也是一个发挥其聪明才智、使其有所作为的重要机遇。笔者认为,国际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该把履行国际义务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结合起来。

  但事实上,由于各国的谈判实力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经常会出现大国、强国利益优先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一方面,增强在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使国际法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充分研究现行的国际法原则,以便使其更有效地为发展本国的经济和社会服务,更好地为各国的自身发展服务。

  立足世贸组织,为建立和谐国际经济新秩序做出贡献是我国对外经贸法律制度的战略性任务

  WTO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规范贸易伙伴、贸易关系的多边国际组织,其生命力在于最终平衡各国,尤其是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实行各国主权与经济权益的平等,建立公平互利的贸易制度从而引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步伐。

  随着经济垒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呼声的提高,多边贸易体制也采纳了一些必须的做法,但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此外,WTO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意志的反映,符合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市场扩张和追逐利润的需要,贸易大国操纵WTO决策过程的现象仍然存在,WTO在实施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贸易协议方面不平衡,贸易保护主义依旧盛行。使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进程脱离其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

  “多哈”之无限期中止使WTO的发展站在了十字路口。面临新的选择,中国应当以此为契机,积极倡导建立和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和谐,从理论上讲是指一种“配合得适当而匀称”的关系。和谐反映了中国的一种文化、思维传统。这种传统作为中国的一种战略文化,对中国处理国际经济关系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和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提出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发扬。

  所谓和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之间形成适当而匀称的互动,各国主权与经济权益的平等,大小国家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的平等参与、决策和受益,国际经济充分合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充分照顾,世界经济均衡、稳定、持续地发展。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要建立和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继续推进以规则为导向的多边法制体系,反对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一个安全和可预见的环境,促进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

  其次,最根本的还是加速发展自身的经济,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壮大自身力量,以便进一步改造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

  最后,和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是个系统的漫长工程,要坚定信心,做好长期与发达国家斗争的努力。

  总之,和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是促进全球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不但可以促进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且还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国际经济集体安全利益。当代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在世界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变化的21世纪,中国完全有理由也有义务为推动建立和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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