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填写

更新时间:2011-04-1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1.信用证类型的表示方法(1)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是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而拟订的。(2)可撤销的信用证很少情况下使用这种格式开立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使用时要去掉“不可撤销”字样,并以“可
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信用证类型的表示方法
(1)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是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而拟订的。
(2)可撤销的信用证
很少情况下使用这种格式开立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使用时要去掉“不可撤销”字样,并以“可撤销”的字样代替之。

2.号码
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

3.开证地点和日期
(l)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所在地。
(2)采取(航空)邮寄开证时,打上的开证日期通常即为邮寄信用证的日期。
(3)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用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即在已先发出电讯,而该电讯又非有效的信用证文件的情况下),要打上的日期应为电讯中的开证日期。
(4)如电讯中未标出明确的日期,所要填写的日期应为电讯传递的日期。
当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当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应清楚地注明:为证实我行XX日电讯,本信用证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4.有效日期和地点
(l)如UCP500第4条所规定,所有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交单要求付款、承兑、议付的到期日。
(2)应加列日期,而不是一段时期。
(3)在该到期日那天或以前必须提交单据的地点为到期地点。该地点通常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因此,“有效日期和地点”的例子应为:“1998.04.06inLondon”。
(4)所选择的有效地点必须与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给指定银行的所在地一致。

5.申请人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6.受益人
开立信用证受益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7.通知行
(l)此处填写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名称和地址。
(2)参考编号下面不应填写任何内容(此处是供通知行使用的)。
(3)如果通知行还是UCP500第10条b款所提到的“指定银行”,亦需在第9项“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标题下填上其名称和地址。

8.金额
(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此处需要适当警戒未经授权的改动。
(2)如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词语,信用证将允许有UCP500第39条a款提到的10%的金额增减幅度。
(3)货币应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货币代号来表示。

9.指定银行及信用证的可用性
信用证在此处要表明指定银行及其可用性的细节。
(l)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①应填写:
a.指定银行的名称和地点,或
b.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应填写:AnyBankin(CityorCountry)。
c.如通知行是指定银行,则通知行的名称、地点应填写在此处。

②UCP500第10条b款规定:如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开证行分别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承兑汇票,或者议付,并保证依照本惯例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开证行应该铭记此项规定。“你们(You)”或“你们的(Your)”词语表示应该避免,原因是其含意随格式各页不同而改变。

(2)使用方式
在相应的方格内加注X,以表明信用证是否使用下列兑现方式之一:
①即期付款,或
②延期付款,或
③承兑汇票,或
④议付。

(3)即期付款
①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中,仅在申请人指示要求汇票时才在要求汇票的方格内标上X。
②如信用证规定汇票,应要求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4)延期付款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还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付款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例如:
①装运日后30天。
②交单以后15天。

(5)承兑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承兑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例如:
①见票后30天。
②装运日后180天。

(6)议付
在议付信用证中,仅在申请人的指示规定汇票时才在要求汇票的方格内标上“X”。如议付信用证要求汇票,则应要求开立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7)和受益人的汇票
如以下2个方格中的任一个已标上“X”,则此处方格内必须标上X。
①使用承兑方式;
②使用议付(带有汇票)方式。

(8)以谁为付款人
此处注明汇票(如已规定)将以谁为付款人,应依照UCP500第9条a款规定填写。

10.分批装运
虽然UCP500第40条a款规定,如信用证没有另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最好还是在允许或不允许的方格内标上“X”。

11.转运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熟悉UCP500有关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条文,特别应注意有关转运的定义及其应用的条文。仅在情况适合时方可在允许或不允许前的小方格内相应地标上“X”。

12.买方投保
仅在信用证不要求提交保险单据,而且申请人表示他已经或将要为货物投保时,方可在此方格内标上“X”。

13.UCP500第46条所解释的装运:
从……(From)
运至……(For-Transportation-to)
不得迟于……(Not-Later-than)
如UCP500第46条所述,此处应注明货物必须装运、装船/发货/接受监管的地点,还要注明货物将运至的目的地。此处还必须包括最迟装运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的日期。另应注意:
(1)避免缩写,应使用全称,因为不是每个人都知道EC,PRC,UK,及类似缩写的。
(2)避免模糊用语,如Main-Ports,West-European-Ports,Middle-East-Ports,Gulf-of-Mexico-Ports等类似词语不应使用。
(3)国家,应表示国家中的特定的地点或装运港口。
(4)不是海港的装运地
当货物从一个内陆国家或从内陆发运地点,及/或当要求的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6、27、28和29条所指出的某一种时,不应规定从一个海港装运。
14~20.中间空白处
①中间空白处用来填写信用证的可变动的细节。
②如此空白处不够用,应在标准跟单信用证连续格式中接着填写细节。
③细节的顺序。此处是为填写细节和资料设立的,细节和资料应按下列顺序填写:
A.货物及/或劳务描述;
B.列举规定单据;
C.特别条件(如有的话),例如:
a.此信用证是可以转让的,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应明确授权一家银行作为转让行。
b.允许货装舱面;
c.运输单据带有“XXX”条款可以接受。
避免当作“特别条件”表明的任何规定不能被一项单据来支持,或者不能从已规定单据中审核出来(参阅UCP500第13条c款)。

14.货物描述[page]
(l)货物描述应尽可能地简短(参阅UCP500第5条)。
(2)货物描述不应罗列过多细节。
(3)要求加注过多的细节没有保护作用,银行仅凭相符单据付款、承兑、议付。
(4)大量的即杂乱的。实际上愈是复杂的信用证,愈是容易发生问题。
(5)需要申请人和银行都将开证工作当作拟订常识条款的练习,以避免信用证成为大家讨厌之物,或对受益人没有用处的文件。应避免在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无法获得,或规定的细节不能在一种或几种单据中实现。
(6)数量和价格。在表明数量及/或单价时,开证行应了解UCP500第39条的规定:10%的增减幅度----About、Approximate、Circa或类似的词语用于货物数量及/或单价前,能使两者有10%的增减幅度。注意:在信用证金额前面,还必须使用About、Approximate、Circa或类似词语,以使信用证可用金额也有5%的增减幅度。
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或除非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但总的支取款项必须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可以允许超装5%,但开证行应考虑是否允许所规定的信用证金额也可超支5%。
(7)《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及其指导。相关的贸易术语,例如:CIF-Rotterdam,CFR-NewYork,FOB-Hamburg应作为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加以规定,且最好包括在货物描述中。

15.规定的单据(普遍之点)
(l)准确说明。UCP500第20条提醒开证行必须准确地规定在该信用证项下凭何种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
(2)单据名称。单据已有特定的名称时,例如:欧洲共同体1号证明书,或价值和产地联合证明书,就应一直规定这种特定名称。
(3)哪些单据?
①需要哪些单据常取决于有关进出口国家的规定。
②如需要的话,开证行应与申请人核对,以确定受益人愿意并能够提供欲将规定的单据,和他能够提供规定的格式和细节的那些单据。
(4)每种单据需要多少张?
从UCP500各项运输条文中可知,一份运输单据必须有一份正本,或者如果发出多于一份正本时,全套单据都应为正本。因此,开证行应规定,是否它想要求任何单据都有多于一张的正本,和是否它还想规定所要求副本的份数。例如:
a.单张正本海运提单
b.3张全套海运提单
c.3份不可流通转让的副本海运提单
(5)正本还是副本?
除非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副本,银行希望单据是正本。但是使用新的制单方法时,问题常常是如何辨别正副本。UCP500第20条b款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且已加签字,银行亦将接受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a.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b.复写。
(6)出单人和内容。
依照UCP500第21条,当规定单据是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及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应表明这些单据的出单人及单据的措词或资料内容。
(7)可用第一流的出单人吗?
①注意UCP500第20条规定,开证行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及类似意义的词语描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出单人,如果使用了此类无用词语,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的其它条款相符,并且不是由受益人出具的,银行将接受。
③无用词语的清单决不是详尽无遗的。如果其他类似词语被使用在信用证中,有关单据将在上述相同情况下予以接受。
(8)单据的顺序
单据应按下述顺序列出:
①商业发票;
②运输单据;
③保险单据;
④其他单据(如有的话)(参阅UCP500第21条),例如:
a.产地证明书;
b.分析证明书;
c.装箱单、重量单等。

16.商业发票
(1)根据UCP500第27条,商业发票: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表面看来系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出具,必须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且无须签字;必须表明货物描述与信用证的描述相符。
(2)UCP500第37条b款给予银行接受或拒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的权利。如果因为现行的进口及/或外汇规章不接受此项发票,则应在信用证中相应地予以说明。
(3)如果商业发票:
①应予以证明、使之合法、予以签证时(请看第20条d款),及/或
②要表示任何特别细节、资料、声明或其他证明时,
信用证应该准确地规定由谁发出此项证书或合法认可,及如何写出特别细节、资料、声明或其他证明。

17.运输单据(普遍的)
(l)哪种运输单据?
UCP500第23至第30条明确了接受或拒受何种运输单据的理由。因此,申请人应知道向受益人询问将采取的或最有可能采取的运输方式,例如:
①海洋运输;
②多式联运;
③空运;
④铁路运输;
⑤公路运输;
⑥内河水运;
⑦邮寄,或
⑧专递。
(2)两者居一
如果允许选择运输方式,或者允许分批装运,而且部分货物采取某一种运输方式,另一部分货物采取另外的运输方式,比如:一部分海运,一部分空运,此时有必要在运输单据名称间注明“或”或“及/或”,例如:海运提单及/或航空运单。
(3)哪些承运人?
UCP运输条文中有一项要求,运输单据正面应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租船合约提单或专递邮政收据除外)。并要表明已被承运人、船长、船东、邮政当局/专递机构或代理或代表委托人的指名代理人签字或证实。
(4)名称
①这并不意味信用证必须指定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而是意指根据个别运输单据条文的要求,运输单据正面必须表明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租船合约情况下除外)或专递人的名称,并须由其签字,然而信用证可规定某一特定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专递人。
②如由指定国籍或国旗的船装运,信用证应规定什么单据用来表示符合此项要求。
③如运输单据无法表明符合该项或类似的要求时,有必要规定一项附加单据表示要求已经符合。这项附加单据将由UCP500第21条管辖。
(5)避免什么?
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不能从运输单据正面弄清时,不要作出这种规定,如:
①快船装运;
②按班轮条件装运。
(6)其他出单人
如运输单据不需由指定的承运人、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专递人或代理或代表他们的指名代理人时信用证经申请人同意,可以要求其他单据,如运输行的收货证明书(FCR)、运输行的运输证明书(FCT)、仓库收据(由xxxx出具)或仓库栈单(由xxxx出具)。
(7)清洁的[page]
UCP500第32条对于什么是清洁运输单据作了解释,并规定:银行将拒受不清洁的单据。因此,信用证不需要求清洁的运输单据。
(8)不清洁的
如若运输单据中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则将被视作不清洁的运输单据。如:
①xxx包撕破(BalesTorn);
②xxx辆汽车车体表面擦刮/凹痕(Car-Body-Surfaces-Scratched/Dented)。
(8)可接受条款
①如果申请人同意接受在运输单据中出现UCP500第32条的缺陷条款或批注时,他应表明哪种特定条款或批注是可以接受的。
②在钢材贸易中,各类生锈条款(Rust-Clause)皆视做正常的,并且对申请人来讲是可以接受的。因而,信用证应规定生锈可以接受,以准许接受这类批注条款。
(9)清洁已装船
①不应要求运输单据中带有“清洁已装船”的措词。
②一份运输单据如符合UCP500有关的运输条文的要求,即是“已装船的”,如果它未带有UCP500第32条规定的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即是清洁的。

18.运输单据(特定的)
(1)多式运输单据
如果使用或想要使用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装运(多式或联合运输)时,信用证应要求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参阅UCP500第26条)。
(2)海运/远洋提单
如果是海运或远洋提单(包括港至港提单)必须提交时,申请人应要求海运/远洋提单,此时适用UCP500第23条的规定。
(3)非转让的海运单
①如不需要可转让的海运/远洋提单,且有关承运人可提供海运单时,信用证可以规定提交海运单。
②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
a.在其中承运人宣称货物已经收妥待运。
b.它是不可流通转让的,因此它不能作成凭指定式抬头或背书给指定人。
c.作为不可流通转让的单据,不需在目的港提交此项单据作为收货人提货前的一个条件。
d.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接受这类单据适用UCP500第24条的规定。
(4)租船合约提单
①在装运方式采取海运或多式联运(包括一段海运航程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同意允许运输单据表示它是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则他必须在开证指示中如此说明。如开证行同意,该行必须在信用证中加注这项条件。
②根据UCP500第25条规定,只有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时,银行方可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5)航空运输单据
①当采取空运时,开证指示中应规定航空运输单据(例如航空运单、空运发货单),信用证中应注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为了参考起见,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航空运单发出三份正本,即:
a.第1张正本(交发出的承运人)
b.第2张正本(交收货人),及
c.第3张正本(交发货人)
只有第三张正本才是发给托运人的。同时签发以下正式的副本,即:
d.第4张副本(交货收据)
e.第5张副本(交目的地的航空港)
f.第6张副本(交第三承运人)
g.第7张副本(交第二承运人)
h.第8张副本(交第一承运人)
i.第9张副本(交销售代理人)
j.第10张副本(额外的副本)
k.第11张副本(发票),及
1.第12张副本(交发运地航空港)
由此可见,信用证对航空运输单据不应要求提交多于一张的正本,也不应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空运发货单。此外,因为航空运输单据是不可流通转让的,单据必须指名收货人,故不应要求发给指定人抬头及/或作成背书。
③航空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7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6)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①对公路运输,信用证应规定货车提单或货车运单。
②对铁路运输,信用证应规定铁路托运单或铁路运单。
③对内河航运,信用证应规定内河提单、内河运单或内河发货单。
④内陆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8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7)邮政收据、邮寄证书或专递机构证书
①如装运方式采取邮寄或专递,信用证必须照此规定。
②专递及邮政收据或邮寄证书是UCP500第29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8)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按照UCP500第30条,银行只能在下述条件下接受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如果信用证准许,或如果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在其正面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或者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已作为指名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9)货装舱面(甲板)
在海运或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的情况下,货物的性质需要装于舱面时,信用证应特别允许货装舱面;否则,根据UCP500第31条,如运输单据上表明货物已装于或将装于舱面,银行将不接受该单据。
(10)帆船
在某些贸易中,帆船装运仍是正常的,如申请人允许帆船装运,则开证指示及信用证本身都应照此说明。否则,银行将拒受注明载货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运输单据。

19.保险单据
UCP500第34至第36条对保险单据作了规定。
(1)如装运将使用CIF或CIP术语,信用证将要求提交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保险单、预签的预保单项下的保险证明或保险声明。
(2)如装运使用其他贸易术语,申请人应自己办理保险手续,但他们可要求提交以下形式的保险单据:
①发至申请人的电传副本,通知装运详情,使申请人能向保险公司作出适当的声明。
②发至保险公司(将在信用证中指名)的声明书,宣称货物已在申请人的预保单下申报保险。
(3)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开证行都应注意申请人的开证指示是明确和清晰的。
(4)如果单据必须,或可以
①由UCP500第34条所规定的保险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出具及/或签署。
②由UCP500第34条c款所提及的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时,信用证应相应地用短语予以明确表示。
(5)保险单据将表明保险责任于UCP500第34条e款提及的日期生效,另外信用证也应说明保险责任自何时起生效。
(6)因UCP500第34条f款第1项规定保险单所使用的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中使用的货币相同。如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使用的货币与信用证中使用的货币不同时,才需要申请人发出特别指示。
(7)如需要保险单据,应注意到UCP500第34条f款第11项: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是:
①货物的CIF价(成本、保险加和运费)或CIP价(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单据表面确定CIF或CIP的价值的情况。[page]
②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金额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8)申请人可有理由另行规定,例如,他可以希望:
①要求不同的最低百分比;
②确立一个固定的百分比;
③确立一个最低和最高的百分比。
按照UCP500第35条,如果规定保险单据,信用证应规定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避免使用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以及类似的不明确的用语。
(9)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开证行就应知道,按UCP500第36条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保险单据:
①含有任何“一切险”的批注或条文。
②无论是否带有“一切险”的标题,即使保险单据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于没有投保的任何险别概不负责。
(10)如果受UCP500第35条提及的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不被接受,信用证应说明投保无免赔率的保险。

20.其他单据
依照UCP500第21条,信用证应对其他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词或资料内容予以说明。
①根据UCP500第38条,在采取海运以外的运输方式下,要求重量证明的信用证并未规定另行提供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附加于运输单据上的重量戳记或重量声明。
②如申请人不愿以上述方式提供重量证明,信用证必须明确要求一项独立的单据。

21.交单期限
(1)UCP500第43条a款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每个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2)在确定这一期限时,开证行应通知申请人注意受益人希望需要的时间:
①从出单人处收取单据;
②制备单据以便提交;
③单据邮寄耗费的时间。
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UCP500第43条a款自动将其定为装运日期后21天,但这不应成为信用证不规定期限的理由。不应使用诸如过期单据可以接受的词语。
(3)如果单据提交日期可以不考虑装运日期,则应在信用证中予以说明。
(4)UCP500第43条a款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即便交单期限未到亦应如此。

22.通知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X”标注将放在三个小方格中的一个,表示通知行是否被要求在通知信用证时:
(l)不要加上它的保兑;
(2)加上它的保兑;
(3)如受益人要求时,它被授权加上其保兑。
应注意到UCP500第9条c款关于一家银行不准备在信用证上面加上它的保兑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若通知行未加保兑就无须通知信用证时,开证行应在保兑授权或请求中予以说明。

23.银行间的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l)开证行应在此处表明,依照UCP500第10条b款的规定,信用证所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为何处、如何及何时获得偿付,例如:
a.借记我行开设在你行的账户;
b.我行将贷记你行开设在我行的账户;
c.向xx行索偿(开证行的代理行,即偿付行)。
(2)如果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为另一家银行索偿时,应注意UCP500第19条的规定。

24.页数
开证行必须注明所开出信用证的页数。

25.签字
开证行在“致通知行的通知书”和“致受益人的通知书”上都要签字。
《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是国际商会在其推荐的跟单信用证几类标准格式的基础上,指导银行或进出口商的业务人员对格式各栏如何填写进行指导,对照UCP500的相应条款进行解释、提示。
跟单信用证的申请格式与开证格式是相辅相成、相互对应的,所以上述介绍的内容,有不少地方是重复的,但有的地方则做了删节,请相互参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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