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程序

更新时间:2012-11-06 14: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6条至48条的具体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审计程序主要分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审计组提出报告阶段和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6条至48条的具体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审计程序主要分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审计组提出报告阶段和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做出处理、处罚阶段。

  一、审计的准备阶段

  审计的准备阶段,是指审计机关从审计项目计划开始,到发出审计通知书为止的这一段时间。准备阶段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和基础,准备阶段的工作做得是否充分细致,对整个项目审计工作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准备阶段一般可分为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和审计组的准备工作两个方面。

  (一)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对审计对象进行预测和分类,科学地编制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事项。审计项目计划一般是年度计划,也就是审计机关本年度对辖区内哪些部门、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统筹安排。审计事项就是指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

  2.委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是审计机关特派的实施审计活动的基本单位。审计事项确定以后,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事项的特点和要求,组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他组员在组长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并对分担的工作各负其责。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制定审计方案和具体实施审计检查、组织撰写审计报告等。

  3.签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签发的《审计通知书》是审计指令,不仅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书面通知,而且也是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任务,行使国家审计监督的凭据和证件。根据审计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填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寄)审计机关。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名单;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内容、要求和期限。

  审计通知书在发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还应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另外,审计机关发送审计通知书时附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是为了适应审计法关于审计程序中有关时限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的要求而设的。它主要适用于审计机关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和复议决定等审计文书时使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应写明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发送单位、事由和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地点是指接受审计文书的地点;发送单位是指审计机关;事由是指发送文书的原因。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要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陆续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审计组应将承诺书列入取证清单,作为证据编入工作底稿。

  (二)审计组的准备工作

  1.明确审计任务,学习法规,熟悉标准

  审计负责人接到任务后,应召集全组审计人员,说明该次审计的主要任务、目的和要求,提出自己的认识和打算引导大家思考,集思广益。审计组成员还要组织学习完成审计任务可能涉及的财经法纪、审计法规及审计工作纪律,准确掌握审计法规标准,以便恰如其分地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

  2.进行初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审计组成员在其负责人的组织下,根据审计任务的要求,通过收集查阅被审计单位平时上报的资料,走访有关部门,如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听取各方面情况介绍,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生产经营特点、组织机构设置等。如系再次审计,可以通过查阅原来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档案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过去的经济情况,发生过哪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3.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实施审计的总体安排,保证审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审计机关据以检查、控制审计工作质量、进度的依据。审计工作方案是在综合已经取得的资料和掌握的情况,以及明确审计的重要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目标;审计方式;编制依据;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要点、步骤和方法;时间进度和人员分工等。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审计工作方案在制定时还应留有适当余地,以便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或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组成员需准备好审计时所必需的各种物品,如审计工作记录、计算工具等。[page]

  二、审计的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就地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以取得证明材料的过程。它是将审计工作方案付诸实施、化为实际行动的阶段,是审计全过程的最主要阶段。实施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调整审计方案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首先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或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资产状况等。其次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审计范围和采用的方法。必要时,修改原来制订的审计方案。其主要步骤是:

  1.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本次审计的范围、内容与目的要求,争取他们的支持;约请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工作部署,确定与审计组的联系人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等问题,听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单位情况的介绍;并采用适当方式,使单位职工了解审计目的、内容,以取得支持和协助。

  2.索取、收集必要的资料。审计组应当根据情况介绍和审计工作需要,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有关资料,要求其提供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必要的资料收集工作。常规审计一般需要索取、收集的资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文件、计划、合同文本;被查期间的各种审计资料、分析资料,上年度财务报表、分析资料以及以往接受各种检查、审计的资料;各种自制原始凭证的存根,未粘附在记账凭证上的各种支票、发票、收据等存根,以及银行账户、银行收账单、备查簿等相关的经济信息资料。

  在索取,收集资料时,一定要做好登记、清点移交工作。收集的资料要当面清点,注意残缺页码,并列表登记,注明资料来源。移交与接收双方都要在移交表或调阅单上签名。

  3.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内部控制状况。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一些具体规定、手续以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组在收集资料以后,应当通过查阅资料、观察、咨询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各项业务处理手续,有关财务会计业务处理和现金、物资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和实际贯彻执行情况。

  4.必要时,调整原审计方案。在深入调查确定、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基础上,审计组应当重新审查原拟订的审计方案,如发现原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重点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等与实际情况相差太远,必须修改审计方案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经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进行符合性测试

  现代审计的最大特征是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因此,在审计实施阶段,首先必须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并进行评价。其目的是进一步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有效的方法。

  评价内控制度,一是进行内控制度健全性调查,二是进行内控制度符合性测试,三是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从中发现内控制度的强点和弱点,并分析原因。根据内部控制的强弱点,对审计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将审查重点放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上,面对强点则进行一般审查,以尽可能高效、高质量地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实施实值性测试,搜集证明材料

  1.分析经济业务特点

  为了把有限的审计力量花在更有价值的审计内容上,审计人员先要对经济业务进行一般分析。

  (1)经济业务的重要性分析。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的了解,审计人员可以确定各类业务的重要程度,以便在审计中加强对重要业务的注意。

  (2)业务处理复杂程度分析。一般情况下,业务处理比较复杂的环节更容易发生错误,审计人员应该更注意对业务处理比较复杂的环节的审查。

  (3)业务发生频率分析。业务发生越频繁,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审计人员则应倍加注意。

  (4)业务处理人员素质分析。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员所经手的业务较易发生问题,它也应是审计人员审查的重点。

  2.审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收集、鉴定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法》第38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应做以下各项工作:

  (1)审查分析会计资料

  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分析,包括对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审查分析财务报表。一是要对其外观形式进行审查,看被审单位所编制的各种财务报表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表页、表内项目、指标是否齐全;二是要审阅各报表之间勾稽关系;三是要审查各报表内相关数字间的勾稽关系。

  第二,审查分析各类账户。一是判断容易发生差错或易于弄虚作假的账户;二是审查分析各类账户记录的增减变动情况,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如果材料账户的记录长期无变动,则应考察材料是否确实存在或是否能利用;三是核实账户余额,包括总账和明细账,特别是结算类账户和跨期摊配账户。

  第三,抽查有关凭证,以确定账簿记录的真实性,以及数据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第四,复算。审计人员要对被审单位所计算的结果进行复算,以确定是否有故意歪曲计算结果的弊端或无意造成的计算差错。

  第五,询证。审计人员在审查中,发现有疑点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函询或面询的方式进行调查。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审计人员不少于两人。

  (2)实物盘点与资产清查

  审计人员在审查分析有关书面资料后,还应对有关盘存的账户所记录的内容进行实物盘点,以取得实物证据。如库存现金盘点、库存材料盘点、低值易耗品盘点、在产品盘点、产成品盘点、固定资产盘点等。如实物较多,审计人员应按可能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原则,有选择地进行重点盘点。

  审计人员实施实值性测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搜集、取证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2)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要做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

  (3)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有详细的工作记录,以便反映出审计工作的全部过程。这些记录,有些可以直接作为正式的审计工作底稿,有些则要重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明材料的汇集,在汇集证明材料时,应注明证明材料的来源。审计工作底稿是撰写审计报告的基础,是检查审计工作质量的依据,也是行使复议乃至再度审计时需要审阅的重要资料。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检察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审计组在利用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成果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page]

  三、审计的报告阶段

  审计的报告阶段,也叫审计的终结阶段,是审计工作的总结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编制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其主要步骤:

  (一)整理和分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就是不断搜集审计证据,整理分析证据,运用审计证据的过程人通过检查、复核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对汇集的审计证据要进行认真审查。鉴定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检查审计组是否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二)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法》第39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由审计组长签字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同报送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阶段

  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四个方面:

  一是审定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二是出具审计意见书;三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四是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在完成审计报告审定工作后,就要进行资料处理和审计小结工作。如全部归还借阅的资料,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将永久保存的资料,长期保存的资料,短期保存的资料立卷归档,移交档案部门管理;将无保存价值的资料造册登记后销毁。

  所有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进行总结,以利于工作水平不断地提高。

  五、审计行政复议

  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送达后,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计行政复议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职权做出具体审计行政行为时,与作为审计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争议,根据审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审计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简单地说,审计行政复议就是审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解决审计行政争议的活动。审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的审计行政行为;

  (2)审计行政复议活动的引起是以审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3)审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权是由享有复议管辖权的审计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的;

  (4)审计行政复议的核心内容是对有争议的具体审计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5)审计行政复议的结果是做出新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即审计行政复议决定的;

  (6)审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多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7)审计行政复议是按规章程序进行的。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审计行政复议大体上由四个步骤组成,即申请与受理、审理、决定、送达。这四个步骤是互相衔接的,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务。这些步骤的先后顺序是不能逾越的。审计行政复议活动要由一个步骤转入另一个步骤,必须经过前一步骤,并完成前一步骤的任务,才能转入下一个步骤。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复议申请人(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及个人)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审计署做出的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34 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认为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做出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写明受理的原因和日期。同时抄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如果审计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做出不受理复议裁定书,送达申请人。不受理复议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的理由,同时抄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如果审计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书需要补正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做出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应写明补正的理由、内容和期限,同时抄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

  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决定;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7)做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复议决定应抄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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