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财物拍卖, 变卖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1-02-1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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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办法》明确了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范围。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收
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办法》明确了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范围。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
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
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办法》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规定除经
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鲜活、易腐烂变质和拍卖机构不接受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减少征纳双方争议,避免操作执行的随意性。抵税财物的强制执行进入拍卖程序后,则要遵从拍卖的规则,依照
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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