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业局、乡企局、农机局、渔业主管局,农科院、厅属各事业单位: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市发2002)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加以贯彻落实。
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产品,抓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业生产起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农业部的《通知》强调对农业投入品要实行严格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我区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尚属起步阶段,各地应以已颁布的农业投入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标准为根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此项工作。在加强整顿经济秩序,规范经营主体方面,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工作,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积极推行农业投入品的服务承诺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农户对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认识,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增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投入品 监督 管理 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垦、畜牧兽医(饲料工业)、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委、办),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及部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农业系统各有关国家级、部级质检中心:
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特殊产品,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种苗、植保机械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为从源头上解决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加强新产品管理。鼓励和支持研制农业投入品新品种, 加快农业投入品的更新换代进程。新产品的开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要通过大量的试验验证,积累科学数据,确保产品安全、有效、适用。研究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产品的鉴定、鉴评。只有通过试验验证和鉴定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审定和生产许可报批,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严禁以“中试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名义,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鉴定评价合格的农业投入品。[page]
各级农业(包括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机化、饲料、乡镇企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人《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对新产品的管理力度,确保农业投入品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
(二)严格登记审批程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农业投入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登记管理、生产(进口)审批、品种审定和技术标准备案等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要严格登记审批程序。同时要加强对登记审批有效期内农业投入品的审核、查验和验证工作,严禁未经登记审批的农业投入品进入市场。
(三)核查生产条件。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有明确生产技术条件要求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严格生产技术条件考核。对工艺设备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产品质量低劣的生产企业,产品不予登记审批,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有关营业证照,责令停止生产。同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生产需要,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推行ISO9000、ISO 14000、GMP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品牌意识,积极支持高效低残毒农药的生产。
二、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主体
(-)严查经营资格条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农业投入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经营单位、经营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并提请有关部门停止核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照。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农业投入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执法大检查,把整顿和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及农资打假工作纳入农业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长抓不懈。要在每年春耕备耕期间,集中一段时间,整合有关方面的执法监管力量,全面整顿和清理经营渠道,及时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产品质量不合格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依法查处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要根据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植保机械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不合格的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做好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查处工作。[page]
(三)加强标签标识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投入品登记审批的把关作用,严格对农业投入品标签标识的审核、查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行农业投入品标签标识分类管理讨度。凡有限用规定的产品,鼓励加注红色标识;准许使用的产品,鼓励加注黄色标识;推广使用的产品,鼓励加注绿色标识。
(四)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积极推行经营进货查验、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信息’反馈等质量管理制度。鼓励发展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和物质配送,积极支持农业投入品专业市场的建设。
(五)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完善农业投入品的三包规定。对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推行票据管理,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做出承诺,并积极组织和推荐优质、安全的产品。
三、加强使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一)建立禁用、限用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规定,做好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试验验证工作,及时向农业部提出本地区需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目录和试验验证材料。农业部根据各地的建议,按照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规定,适时公布禁用、眼角的农业投入品品种和范围。凡国家公令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品种目录和裁围。各省(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使用情况,进一步细化并及时予以公布,加强宣传。
(二)加强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所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适应性、安全性进行检查,同时要对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品种、数量、安全间隔期等进行及时的抽查和督查,确保使用品种、方法得当,并积极引导使用者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提倡科学交替和轮换使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强化安全使用培训。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农业投入品,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最基础和最根本的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规范地使用农业投入品工作,作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突破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用2-3年的时间,全面普及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知识,加大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安全知识和使用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技术水平。各地应当结合“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启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加大培训力度。[page]
四、完善保障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法制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农业投入品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和执法监督工作。同时要加快制定肥料、农机等方面的法规和已有法律法规实施办法的制定、完善进程。
(二)完善标准体系。对技术指标不全、内容过时的农业投入品标准要立即组织清理和修订,急需的要抓紧组织制定和完善。在标准制修定过程中,要重点突出新产品准入标准和合理使用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同时要指导有关新产品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标准,以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严禁没有标准的农业投入品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农业系统现有的检验机构、技术推广和科研教学单位的检测力量,加强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体系能力建设,完善检测仪器设备,充实检测技术人员,尤其是要突出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评价性检验检测能力的建设。
(四)推广名优产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检验输测、跟踪对比和普查等方式,向广大的农产品生产者推荐质量优良、安全可靠的农业投入品。要依托农业系统的检测机构和科研教学单位,建立起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评价机制和推广制度,要加大对农业投入品使用效能、安全性的试验验证工作。
(五)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涉及的部门多,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参照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的工作模式,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积极做好与公安、经贸、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分工协作,联合互动,尽快建立起一套从源头入手的农业投入品长效监管机制。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