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变革的实现途径探析

更新时间:2010-08-28 14: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引言发达国家农业的基本生产单元是已经企业化的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微观层次的改造已经完成。我国关于农业生产经营的研究还需着眼于传统农业生产组织的企业化改造,主要是小规模的农户通过不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以市场为导向,实现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在此基

  一、引言

  发达国家农业的基本生产单元是已经企业化的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微观层次的改造已经完成。我国关于农业生产经营的研究还需着眼于传统农业生产组织的企业化改造,主要是小规模的农户通过不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以市场为导向,实现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走向合作化和一体化。总的来看,当前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实行何种农业经营体制上。对这一问题,理论界也还存在诸多分歧,归纳起来有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经营创新几个方面。关于组织创新,有学者主张在现有的双层经营体制框架内引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替代社区经济组织(韩俊,2005);有人提出进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不明晰和随之而来的收益分配问题的好方式(赵兴泉,2006)。关于制度创新,有学者主张确立一种“双轨并行”农业经营制度,即稳定自给性小农与发展商业性大农(胡必亮,2003);有学者提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变化,需要对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进行创新,并指出创新的基本方向是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张爱民,2006)。关于经营创新,有学者主张发展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创新农业生产主体、市场主体、服务主体和管理主体,形成“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十专业合作社十专业大户”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胡迪钧等,2007);也有学者提出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企业化”模式(郭振宗,2006)、协会“纽带式”模式(范鹏等,2004)和“混合型”模式(夏英,2008)三种基本形态;还有学者提出了中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战略构想,即坚持农业家庭经营组织为农业微观组织基础,多种产权组织形式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提高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效率为中心,深化土地产权制度、交易组织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改革(丁泽霁等,2007)。

  笔者以为,以上观点可归纳为两种生产方式:农产制和农场制,其中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户制下的一种表现形式,协会+农产、龙头企业+农户等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同表现形式。目前的主流观点为,农产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方式,仍然是现阶段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最佳选择,应该进一步完善以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然而,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笔者以为,随着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制度和组织形式变迁的基础因素都处于变化之中。农业生产要素以及农产品的相对价格逐步发生变化,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农业技术进步不断加快,专业化和分工不断深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革势在必行,其实现途径在于完成从农户制到较小规模经营的农场制的转变。[page]

  二、两种农业生产方式——农户制及农场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实行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的小农经济,即集“农民”和“农业”为一体,形成所谓的“农户”。农产制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农户家庭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资料在农户中同农民的劳动直接结合,每一个农民都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劳动,表现出高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生产的决策、管理、经营、分配、消费都是在农户家庭中进行和完成的,每个农民家庭都以最少的劳动耗费去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把权、责、利统一在家庭中。在农户制下,农户成为市场的主体,广大农民因地制宜,并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是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典型的农户制。此外,我国在很多地区不断推广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也是农户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农场制就是以土地出租者——农场主——农业工人为典型结构,以土地适当集中基础上的专业化生产为典型手段,以谋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在城乡社会化和市场一体化背景下开展竞争性商品生产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农场制和公司制是市场经济中的两大支点,前者是后者在农业中的翻版。它们都是独立的、享有投资创业自主、行业进入自主、相互平等竞争权利的市场组织。它们再加上商业企业,三位一体,共同构建起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农场制的实质是“规模化经营”和“公司化经营”。农场制的特点,一是土地集中的程度大,且是土地连片化生产,减少了由田埂纵横密布所造成的土地资源的浪费。二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农场形式,无论是集体农场还是家庭农场,绝大多数采取了企业化经营。在集体农场(企业),农民成为其中的产业工人,农场内部分工细致,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购销管理);在家庭或私有制农场,农场主雇用专业劳动力从事生产经营。三是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外界无权直接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权处置自己的生产资料;二是有权处理已经拥有的他人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三是有权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方向和具体措施;四是有权处理自己的产品。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利润。四是农场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普遍较高,所生产农产品的商品化水平普遍较高(高建斌,2006)。目前,我国农场制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改变原来家庭承包制下的“均田”形式,实行农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使一部分农田集中起来,实行专业化生产,以达到规模经济效益。[page]

  三、农户制下家庭承包责任制存在明显缺陷

  (一)家庭分散经营,经营规模狭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现代社会的许多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都是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的。规模经济是假定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要素配置同比例增加引起的超额收益增量。这在大工业生产中是非常普遍的,农业生产同样适用于规模经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与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在保证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前提下,使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得到适度扩张,从而使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农民取得规模经济收益,收入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其他行业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我国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各种质量的土地均匀搭配。上世纪80年代中期,平均每户所承包的土地只有8.35亩;到了90年代中期,我国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下降到6亩,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广东、福建、浙江等省人均耕地更在0.6亩以下。如此细小分散的农田结构,耕作经营十分不便,农民无法进行大规模投入,农业技术进步的成果无法体现出来;而且由于每户的农田分散,给日常的经营管理造成很多麻烦,浪费了很多人力;同时在管理上还会造成上下左右邻田之间的矛盾,引发许多冲突与纠纷,这一切都导致我国农业规模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显现出来(王光新,2005)。

  (二)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制度,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民没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一方面限制了农田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其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

  (三)农村基础设施日益破旧,农业抗灾害能力减弱。在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中,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靠集体组织来进行的。因为一方面农户个体能力有限,无力单独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2006年免征农业税后,农村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而实践中往往变成了“一事不议”;再者,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品,由私人建设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可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的乡政府、村组织都是赤字运作,每年的财政收入还不够偿还上一年的债务,他们没有资金用来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即使上面拨下了这笔款项,也会被挪作他用。基础设施年久失修的直接后果就是农业抗灾害能力的减弱。[page]

  (四)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现代农业发展离开了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是寸步难行的。在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的发展大都充分考虑了科技成果在农业中的推广。它们充分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的灌溉事业,普及机械化,推广生物技术和改进耕作方法,使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我国农业是家庭分散经营,每家每户分得的土地极其有限,每户的总产量不高,在当前的农产品购销政策下,主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比较收益低下。因此,农民一方面缺乏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难以进行更大更多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我国农民也缺乏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的动力。因为每家每户土地有限,只要靠部分劳动力或劳动时间就可以耕种过来,不需要普遍使用机器等新技术,也不便普遍采用机械化耕种。再者,从收益成本上看,使用机械化是需要成本的,而我国农村的劳动力是不计成本的 (既使其想计,也没有办法)。机械化意味着所需劳动力的减少,其支出费用将会增加,因此单家农产不愿意使用机械化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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